国家赔偿法修改如何确保救济立法初衷
编者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会上,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继续接受审议。
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在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更是引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最受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是———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因为与错案追究、执法责任相挂钩,强调国家赔偿的追偿责任,使得国家赔偿法似乎成了一部责任追究法,从而导致受益面过窄。有数据为证:14年来,获赔案例仅占申请数的三分之一。
有识之士认为,国家赔偿法修改最根本的变化应该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把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放在首位,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和违法评价不是国家赔偿法的应有之义。
专家建议
□用结果责任原则来确定刑事赔偿最基本原则
□对公检法司的错案追究制应进行严格的限制
□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不与内部责任追究制挂钩
国家赔偿法发展历程
-1986年,有关机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后,开始研究起草国家赔偿法。
-1994年4月,国家赔偿法草案拟定;5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
-在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的的20件法律草案中,国家赔偿法位列其中,这成为国家赔偿法14年来的第一次修订。
-2009年6月22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
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在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继续审议。在此之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曾被誉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这部法律虽然只有短短35个条文,但在立法领域和实践层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少老百姓因此获得了赔偿:最新的案例是在一个多月前,海南省海口市青年吴建伟被广州警方错拘一事,最终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一定数额赔偿了结;今年8月,“曹县帖案”发帖青年段磊也领取了国家赔偿款16798.5元。
再往前追溯,“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郝金安案”堪称国家赔偿法实施近15年来最有名的案例:蒙冤入狱10年、2005年才重获自由的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终获25.69万元赔偿金;被判死缓蒙冤10年、再审无罪释放的河南农民郝金安最终则获得了70多万元的赔偿金。业内人士认为,若没有国家赔偿法,他们不可能拿到那么多的赔偿金。
但另一方面,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存在,错拘、错捕、错判现象一旦出现,无辜受害人若想获得国家赔偿,其遇到的困难往往超出人们的想象。统计数字显示:14年来,国家赔偿落到实处的金额仅6.8亿元,获赔的案例仅占申请数的三分之一。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具有广泛影响的案件,更是让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日益强烈。
“经过两次审议,草案已经吸收了专家们的大量意见。但是这些修改还不‘解渴’。”近日,国内权威法律学者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研讨时,对于“如何切实救济受害人”这一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修正案草案去掉了“违法”二字
据公开报道,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删除了原来规定中的“违法”二字。
“这是新的草案最重大的变化。把‘违法’二字去掉,变成了不以违法为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只看结果———即受害人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有罪的人,而他却被羁押了,他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这个方向是对的,解决了长期以来我们在有错没错、违不违法上的争论,这就等于认可了用结果责任原则来确定刑事赔偿最基本的原则。”马怀德说。
马怀德当年曾参与国家赔偿法的起草工作。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之前,他又以专家身份出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国家赔偿法修改专家座谈会。
据马怀德透露,当年起草国家赔偿法时,很多参与者都有这样的担心:这部法律会不会变成严厉追究有关部门各自责任的一部法律?
他认为,“如果正确地将国家赔偿定位于国家救济法或者是损害救济法,而不是责任追究法,就能够解决立法之初担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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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萌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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