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资料图
新华网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近日答《学习时报》记者问。
记者: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您提出“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并强调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那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指的是什么?如何增强理论认同?
王胜俊: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司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运行。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坚持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将人民性确立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虽一度受到严重破坏,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走上正轨,司法的人民性不断得到彰显。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法院的人民性,是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方法、智慧和答案。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法院的人民性,是反对和抵御一切错误思想的理论法宝。一些西方势力兜售“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对我实施“西化”、“分化”,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只有把人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侵蚀,从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在研讨班上提出法官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并将之作为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感情认同的重要内容。对法官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王胜俊: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实现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只有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事事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可能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院干警的自觉行动。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当前,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中仍然存在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以及高高在上的旧衙门习气,拉大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损害了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克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才能为人民司法事业奠定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最大限度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因此,要让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以为民、利民、便民为方向,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要注重研究学习群众语言,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下基层、进社区,语言必须“入乡随俗”,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这样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法官因此而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法官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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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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