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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意见:11种情形不判缓刑报警不算自首
2009年08月28日 09:56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法制网杭州8月27日电 记者陈东升 马岳君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统一执法标准,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按照意见的规定,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另外5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浙江高院有关人士称,此举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行为。

对于自首问题,意见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

为了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意见规定,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据悉,该意见已于8月21日在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自首   高院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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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东升 马岳君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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