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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参加处置暴乱、骚乱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08月27日 20:4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的安全保卫任务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的任务包括:(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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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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