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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出台意见统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尺度
2009年08月26日 16:42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死了人也不须坐牢。浙江省高院从严限制自首的认定,体现了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决心。

防止“以钱抵刑”,加强司法救助和民事赔偿执行力度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如能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其亲属。浙江省高院宽严相济,明确规定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还可适用缓刑;但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浙江省高院还强调加强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只有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如何定罪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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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爽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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