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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提交虚假材料 情节严重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9年07月21日 19:25中国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拒绝办理验照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征求意见稿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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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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