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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非公企业工资标准不能由企业单方定
2009年07月21日 04:52南方都市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据新华社电 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昨日正式公布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解释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时说。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根据这一意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其中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可由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

张鸣起说,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主要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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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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