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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行业最低工资需集体协商
2009年07月21日 02:50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据新华社电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2008年出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衔接配套,进一步大力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非公中小企业是重点

针对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程度低,职工维权任务重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又提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定额制订标准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同时,《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订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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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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