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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查开发商“捂盘惜售” 违规行为将入诚信档案
2009年07月19日 23:58东方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东方网记者刘华宾7月19日报道:房产项目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开发商涉嫌捂盘惜售的,须限时办理销售手续,并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上海近期将严肃打击房产开发企业“少量多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

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上海市房管局日前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限制近期有所抬头的“少量多批”、“捂盘惜售”等现象。市房管局重申,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为保证这一政策的落实,市房管局运用信息化手段,在预售审批系统内设置“门槛”,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受理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凡达到预售标准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尾盘”等情况,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将视实际情况才能“放行”。

“捂盘惜售”将入企业诚信档案

上海市房管局表示,开发企业涉嫌“捂盘惜售”的,将被行政告知限时办理销售手续。对已达到规定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管部门将按规定发出《行政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时办理相关销售手续。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有上述涉嫌捂盘惜售行为的,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应当予以整改;捂盘惜售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房管局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网上认证后30日内,向区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逾期未申请的,需要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严格限制开发商变相“囤房”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列明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对于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屋,则规定在取得大产证前不得再申请上市预售。取得大产证后需上市的,应作为二手房纳入网上备案。

上海市房管部门表示,坚决查处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要正确把握市场走势,合理定价,保持交易量稳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作者:刘华宾

(本文来源:东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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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华宾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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