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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法:不得为提高结案率在年底拒收立案或延期立案
2009年07月19日 15:25新华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新华网福州7月19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高级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全省各级法院不得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规定截止期限前拒收立案或延期立案。

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反对为了片面提高统计指标,而

在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司法为民的各种现象。

当事人对于法院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规定截止期限前拒收立案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结案率   立案   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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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良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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