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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2009年06月27日 17:02新华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隋笑飞、张宗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应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上述对个人处以罚款的规定。

对此,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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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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