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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中院对4名毒犯公开宣判后执行枪决
2009年06月26日 13:44南海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南海网记者汪德芬摄)

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南海网记者汪德芬摄)

南海网6月26日消息(本网记者杨振东):6月26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罪犯曾沂纳、郑金海、李安跃、刘达成被执行枪决。

贩卖毒品犯曾沂纳,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贩卖毒品犯郑金海,别名郑传海,绰号“十一仔”,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经审查,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间,罪犯郑金海与顾大钊(同案罪犯,已判刑)二人共同出资,共计购买、销售海洛因6200克,毒品销售至万宁、琼海等地。期间罪犯曾沂纳多次进行毒品交易中介,并从中收取中介费。罪犯曾沂纳、郑金海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曾沂纳系累犯、再犯,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曾沂纳、郑金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卖、运输毒品犯李安跃,别名李安文,绰号“阿波”,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经审查,2006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罪犯李安跃与何心理、黎振谦(均为同案罪犯,已判刑)购得805克海洛因,并进行销售。罪犯李安跃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李安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卖、运输毒品犯刘达成,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惠来人。经审查,自2006年2月6日起至2006年3月9日,刘达成与王财裕先后七次将海洛因1690克运至海口市。罪犯刘达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刘达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上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曾沂纳、郑金海、李安跃、刘达成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上述罪犯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海口中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罪犯曾沂纳、郑金海、李安跃、刘达成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已对上述罪犯验明正身。

公开宣判后,罪犯曾沂纳、郑金海、李安跃、刘达成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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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振东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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