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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市级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撤副市长
2009年06月26日 03:40重庆晚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7月1日,《重庆市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今后将对任命干部加大监督力度。

实施办法对干部的撤职案做了专章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此外,根据实施办法,以本级预算、决算为重点的公共财政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记者 易守华

(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calvin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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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守华   编辑: 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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