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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7月1日起租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009年06月16日 05:42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记者陈昕宇)昨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期和试行开展住房公积金租房支取业务的通知》,记者从中获悉,从7月1日起,职工租用房屋的房租,符合条件的,将可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期方面,原先规定“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现调整为: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

职工租房可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将包括:

(一)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暂不在允许支取之列)。

(二)申请使用支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

(三)申请支取的额度,按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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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昕宇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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