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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对公民罚款超五千元须上报备案
2009年06月04日 16:11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网杭州6月4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决定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明确提出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吊销执照等行为都属于报送备案的范围,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浙江省法制办的规定,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等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等。

此外,涉及备案的还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等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浙江省法制办指出,行政机关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其中,市政府及省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省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向县(市、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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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德亮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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