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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音集协的依法收费为何屡遭质疑
2009年05月22日 15:29检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5月10日,据中央电视台报道,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自2007年始至今已收取8000万元的卡拉OK版权费,但很多歌手却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成立后不久,音集协就因状告多家KTV运营商而声名大噪。不过,在充当维权代表人角色的时候,音集协还要收取高达50%的版权管理费用。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音乐作品、音像制品著作权收费争议引起的反思

音集协向各大歌厅收取卡拉OK歌曲著作权使用费曾一度引起轰动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披露,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收取的高达8000万元卡拉OK版权费分配比例有问题,用于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50%。这一质疑使国内音乐作品、音像制品著作权收费问题以及音集协、音著协(全称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半民间半官方的性质再成争议焦点,而争议的背后,却暴露出收费模式的不足以及社会文化管理存在的一些弊端。

收费:阻力重重,频遭质疑

1992年12月1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成立。

自从音著协揭竿而起,国内音乐作品著作权收费算是迈开步伐。2008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成立。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的是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

可是,这条路走得并不顺畅。音乐使用权收费在国外实行了100多年,在中国才刚刚开始。拿中日两国来比较,音著协的资料库管理着中外1400多万首音乐作品,数量与日本差不多。日本的音乐著作权协会每年平均收得作品使用费十几亿美元,而我国才收到几千万元。而这几千万元的收取,也并不容易。

2003 年4月,因与北京几家大商场协商无效,音著协向王府井(22.85,-0.34,-1.47%)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新东安市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等发出律师函。函中要求这些场所就播放音乐、歌曲的事实向音著协交费,否则将被诉诸法律。当年10月,音著协将长安商场告上法庭。此案当时被称为中国背景音乐侵权第一案。

协商,协商不成,起诉———之后几年,这样的模式被反复复制。从北京、上海、昆明、天津到成都,收费引起的诉讼频频成为媒体和社会焦点。去年,音著协又将知名网络搜索引擎———百度告上法庭。

然而,质疑之声自始存在。2008年底,音著协受到了一次强烈的反对。昆明市内200多家饭店“抱团”停放背景音乐,以此“抗议”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费不合理的收取模式。

不久前,音集协再次受到强烈质疑。自4月20日起,中央电视台三套的《综艺快报》栏目连续7期对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情况进行了报道;随后,更多电视和平面媒体以此为信息源,进行了延伸性报道,并引起了网络的关注。

而这次质疑的目标却是音集协运营的不透明,比如:一年来,音集协已收取版权费达8000多万元,为什么歌手却表示至今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音集协收取50%的版权管理费用是否过高?音集协授权天合公司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行为是否合法?等等。

归纳这些质疑,可以集中到两个方面:一,收取版权使用费,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收费?二,为什么音著协、音集协受到如此之多的质疑?

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收费的争议还会进行下去。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依旧无法得到切实改善。

共识:收费合法,交也应该

“ 你买到的是物权,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你没买。比方说买了一本书,可以自己看,但你不能将它复印了上街去卖,也不能将里面的内容自行改编、出版或再拍成电影,这就是作品的复制权。”音著协总干事屈景明经常用这样浅显的比喻向那些老板介绍版权的基本知识。通过普及这些知识,帮助他们理解音著协收费的合法性。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还好明白,而对作品的表演权,比如电台播放音乐节目或者商场等营业场所播放的背景音乐,商家则比较陌生,所以他们最不能理解,为什么花钱买了CD或者卡拉OK带,还要支付别的费用。

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商家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这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不过该法只规定了付费的应当性,却没有如何付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第四十三条中以一个授权性规定留下了“尾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法》修订已经过去8年之久,但是具体支付报酬的办法仍然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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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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