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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县区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财、工程事项
2009年05月22日 13:56中国纪检监察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湖南出台办法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监督和管理,近日,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县市区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具体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县市区党政正职实行末位表态制。

根据《办法》,县市区党委研究干部人事变动,实行县市区委常委会无记名票决;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县市区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县市区党政正职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存入文书档案。

《办法》提出,县市区党政正职任期内要向市州纪委全会(扩大会议)公开述廉。每年对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对廉政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20%(含20%)的县市区党政正职,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必须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任满一届必审。对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三年的,应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巡视,适时安排例行巡视或专门巡视。市州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与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一次谈话。市州党委常委会每年要专门听取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关于县市区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汇报。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郑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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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亚邦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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