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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产公司经理滥用职权 安置房卖作鲍翅馆
2009年05月20日 08:14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拆迁安置房怎能卖作鲍翅馆

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原经理滥用职权、受贿领刑,擅自签订卖房合同被判无效

范跃红 钟轩 萧碣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钟轩)国有房产公司经理滥用职权,将用于安置117户拆迁户的安置房卖给他人开鲍翅馆,造成国家损失1490万元。

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原经理林增国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5月15日,林增国滥用职权擅自与他人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又被该法院终审判定无效。

林增国1996年开始担任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经理,次年兼任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负责对该路段1至6号地块进行拆迁、建设、安置等。2001年下半年,2号地块开工不久,温州东阿外楼大酒店老板周宗权多次找林增国要求购买该地块地上建筑开办酒店。林增国擅自决定以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把这一地块上的两层商业安置房出售给周宗权。不久,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两层用于安置117户拆迁户的商业安置房就这样变成了温州市区顶级的“东阿外楼鲍翅馆”。

为了感谢林增国的“帮忙”,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周宗权先后送给林增国17万元、购衣卡2.68万元。由于林增国违规将该安置房卖给周宗权,造成117户被拆迁营业房不能得到安置。同时,逾期安置也导致国家额外支付拆迁户补偿款等1490万元。2008年初,温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林增国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经查,林增国不仅有上述渎职和受贿犯罪事实,还另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0余万元。同年6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林增国有期徒刑十三年。林增国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增国案发后,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林增国擅自与周宗权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今年1月23日,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周宗权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确认合同无效,周宗权须将现为“东阿外楼鲍翅馆”的房屋返还温州市房地产公司,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则返还周宗权购房款2300万元。

短评

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安置房变成鲍翅馆,一变就是七年。这七年间,拆迁户得不到正常的安置,地方有关部门也为维护受侵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付出额外的补偿。现在案子终于落判,滥用职权的房地产公司经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那份给拆迁户们造成侵害的房屋买卖合同也被判无效;拆迁房买受人拿回了应有的购房款,117户拆迁户的合法安置权益相信能够得到有效维护。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可以令各方接受,也为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提供了切实保证。充分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把群众利益视做根本,正是我们当前所提倡的理性、平和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萧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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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萧碣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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