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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失地农民不愁养老 完全失地者月均领318元
2009年05月12日 04:08兰州晨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49万被征地农民不愁养老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

本报讯 (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杨丽娟)“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从5月4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48.9万被征地农民今后不再为养老问题发愁了,完全失地的农民每月可平均领到养老金318元。

”这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曹玉龙在5月11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

据介绍,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因为城市扩展和招商引资项目,我省共有48.9万农民的46万亩土地被征用。

■ 政策解读

参保范围

被征土地超两成者可参保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地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征收土地20%以下的农民基本生活影响较小,因此暂不纳入,如果以后再次征地,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具体由各市州逐步解决。

保障模式

大多完全失地农民将转市民

以征收土地20%-80%和80%以上的相对数分别区分了部分失地和完全失地,并采取了两种制度模式。部分失地后,仍有部分土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在征地时可用其一部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一次性积累方式,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可与今后新型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能转移;完全失地的农民大多数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这部分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养老保险

个人只承担40%的参保费用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

完全失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是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部分失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从3-8倍确定缴费总额,确保被征收一半左右土地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待遇享受

完全失地者按城镇职工计发

完全失地农民按规定标准缴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按规定标准缴费后,男女统一年满60周岁时,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待遇标准

完全失地者月均领318元

根据测算, 完全失地农民全省平均每月可领取318元;部分失地农民参照国家有关办法,每月的基本养老补贴是以缴费总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的,如征地20%-30%的,全省平均每月可领取58元;征地达到70%-80%的,全省平均每月可达到154元。今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还可再享受一块基础性养老金补贴(据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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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峡林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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