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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殡葬法 全面推行生态葬
2009年04月04日 14:02法制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3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功德园举行了首次生态葬公祭活动。市属的各公墓管理部门代表、生态葬逝者的家属代表200余人参加了活动。大家向生态葬的逝者敬献了鲜花与祈福巾。该园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公祭活动,倡导市民保护护环境,节约资源,选择“厚养薄葬”的生态安葬方式,造福子孙后代。 阳光摄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始于周代、已有两千五百多年历史的清明节,是中国人祭拜祖先、悼念逝去亲人的重要节日。

“目前,应通过立法推行多元化殡葬方式,提倡生态葬。”清明前夕,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提出,应加快殡葬立法步伐,抓紧起草殡葬法,依法确立“让死者安息、让生者慰藉、让文化传承”的殡葬立法理念。

农村殡葬三方面问题突出立法最初目的未完全实现

河南省某个县的北河村,全村人口4100人,2006年死亡38人,无一例火化,全部是交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款后进行了土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邸瑛琪首先向记者举了这个村作为例子。他认为,目前我国殡葬改革的难点在农村,重点也在农村。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这一条例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处长杨文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杨文涛说,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等。

邸瑛琪代表在调研中发现的情况让他很忧心:“在一些地区的农村,要么完全放弃土葬,实行火葬;要么放任自流,基本不管。”邸瑛琪在调查中发现,在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北部地区,火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殡葬改革形势不容乐观。“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丧葬习俗,在新时期对农村的丧葬活动仍然持续地产生着影响。”邸瑛琪说。

经过深入分析,邸瑛琪将农村殡葬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归纳总结为三方面:

在丧户方面,偷埋偷葬的花样不断翻新。有的在人死后当天晚上掩埋;有的土葬后不留坟头、痕迹,一年后再堆起坟头;有的土葬时不声不响,待第二年祭日时再补办仪式。同时,骨灰装棺土葬现象日益严重,这样既没有节约土地,也没有节约木材。“这种情况,不仅在农村,在部分城镇也存在。”邸瑛琪说。

在殡葬服务方面,有的地方殡葬业已成为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因缺乏有效监管和竞争,极易形成暴利。有的群众因为丧葬费用居高不下,竟叫喊“死不起”。同时,个别地区超面积建豪华公墓和违法传销、炒买炒卖公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殡葬行政管理方面,有的地区将查处土葬作为增加收入的途径,大搞以罚代葬。只要能收到钱,对土葬行为听之任之,以致有钱的农户土葬,交不起钱的只能火化。一些基层干部对偷葬行为有迁就、同情心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管不问;有的认为乡里乡亲拉不下脸面,害怕被乡亲咒骂、孤立;有的村干部本身就不赞成火葬,带头违法土葬。

“上述种种情况,导致《殡葬管理条例》立法最初设想的推行火葬的预期目的,在一些农村并没有实现。”邸瑛琪说,这要求我们要对已经推行半个多世纪的“以强行火化”为目标的农村殡葬改革进行认真地反思。

遗体处置的方式存在弊端每年修墓至少占地十万亩

“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审视,当前的遗体处置方式也不大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邸瑛琪认为。

据统计,2008年我国全年死亡人数为935万人,火化遗体448万具,土葬遗体487万具,土葬率仍超过50%。

“传统土葬的弊端有目共睹。”邸瑛琪说,从实际情况来看,火葬虽被广泛认可,但也非人类遗体处置的最理想方式,其负作用主要有:建火化场需要大量土地,一般一个县级火化场占地在50亩至60亩之间;投资建设费用大,一些火化炉还需要进口;费用高、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火化一具尸体需要柴油15公斤,需要电能25度左右;骨灰保管量逐年增加,大量用砖块、水泥、大理石等材料建造的墓地、墓园、骨灰堂、骨灰亭、骨灰廊等长年永存,并且越建越多,“青山白化”已经成了人类社会的永久之害。

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修墓至少占用10万亩地,年均消耗建材1100万立方米,其中天然石材占50%以上。

条例修订草案已上报国务院修改后的条例有望今年出台

“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殡葬管理条例》加以修改完善。”杨文涛对记者说。

据了解,民政部起草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条例修改工作有望今年完成。

杨文涛介绍,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殡仪服务管理、公墓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等方面。

在公墓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了建设公墓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并要求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同时,对公墓的收费标准作出了规定。

从农村殡葬法制变革着手生态葬可包括三方面内容

“据了解,《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没有涉及生态葬的内容。”邸瑛琪认为,城市人死后火化是因为人口稠密,无土可葬,不得已而为之。而在农村可以保留火葬,但应当同时实行树葬、海葬、骨灰撒入山川江河等多种葬法。

邸瑛琪提出,当前最应推行的是生态葬。他给生态葬下的定义是:人死后遗体或者骨灰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种树取代墓碑,或实行“自然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土地处理遗体或骨灰的葬法。

“生态葬可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邸瑛琪说。

一是“遗体生态葬”。即人死后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装殓、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具体做法是只挖墓道,不挖墓穴,棺材体积以盛下尸体为限;棺材用易腐代用品制作;不用砖石水泥砌墓;不筑坟不立碑,植树以记。“遗体生态葬的试点,可以放在尚允许土葬的农村试行,待成熟后再行推广。”邸瑛琪说。

二是“骨灰生态葬”。即将骨灰装入环保骨灰盒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但不许采用水泥或砖石结构的墓体。

三是“自然生态葬”。即死后不留骨灰,骨灰撒入山川、江河湖海。“自然葬”虽然目前应者寥寥,但它应该成为我国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

“推行多元化殡葬方式及提倡遗体生态葬,能够实现尊重民俗与节约土地双赢的目的。”邸瑛琪认为,逐步推行“人死后不火化,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的“遗体生态葬”,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做到既“尊重民俗”又能实现“节约用地和木材、革除丧葬陋习”的殡葬立法目的。另外,遗体生态葬节省了火化费用,减轻了农民负担,符合农民利益。

邸瑛琪提出,推行多元化殡葬方式及提倡生态葬,应当从农村殡葬法制变革着手。具体说来,应对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全方位整合,吸收其合理内容,完善其不足,在此基础上,抓紧起草殡葬法,确立多元化的殡葬方式。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确认并强化农村火葬的公益性质。”邸瑛琪认为,应立法促使农村殡葬改革重心向发展“生态墓园”转变。在农村,应当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墓地,方便群众祭奠亲人。墓区统一规划,按顺序安葬,骨灰实行树葬、深埋,形成“一块公墓一片林”。墓地必须是不适于耕种的山坡地、荒地与不宜垦种的贫瘠地。必须严加管理和审批,防止变相土葬。

“还要大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邸瑛琪说,要广泛提倡“厚养薄葬”,殡葬文化应当以“尊重生命,倡扬绿色,传播文化”为宗旨,轻骨灰,重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

“清明节已经被定为法定节假日,殡葬法的制定更应加快步伐。”邸瑛琪说。(本报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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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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