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中国社科院报告指出:一些中介组织正在沦为腐败中介
2009年02月02日 07:21中国青年报 】 【打印

同时,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也是中介组织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多年来,除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法》、《仲裁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与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还缺乏完整的立法规定,还没有统一的《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专门、完备的社会中介组织调节大法。

另外,报告还特别指出,加上中国反腐败历来重受贿而轻行贿,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中介腐败。如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与上市公司“圈钱”的暴利和股民的损失相比,这样的处罚显然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腐败的作用。

盯紧高发领域是遏制中介腐败的重中之重

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腐败,它本身不是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它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方面,中介组织腐败因为权威而更加隐蔽。报告认为,协会、鉴证类等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其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为其违规谋利提供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与政府及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介机构参与的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寻租行为”往往受到权力寻租者的庇护,而且中介机构具有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从而使得其非法行为具有合法面目和难以调查核实。而即使核实了,但由于中介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把主管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当作保护伞、“护身符”,拉政府大旗作虎皮,狐假虎威,不容易成为被追究责任的主角。

针对中介腐败的特点,报告提出了多条对策建议,其中特别强调应该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特别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报告还强调,准确界定政府——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中介组织脱离政府或准政府地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垄断服务和搞歪门邪道的重要条件。

此外,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与受贿行为是一对腐败的孪生兄弟,行贿经常诱导、催生受贿,直接或间接行贿是中介腐败的重要手段。“过去治腐的重心往往集中在受贿方面,而对行贿处罚存在疏忽或偏轻,使中介行贿或帮助行贿处于法律惩罚的盲区。仅仅严厉惩处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林跃勤说,“因此,需要尽快填补有关中介组织行贿或者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法规中的疏漏之处,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加入相关条款。通过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中介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其欺诈腐败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腐败收益,降低其违规犯法冲动,从而为预防、发现和打击中介违规、腐败奠定严密的法制基础。”

报告还建议,应该采取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司法制裁相结合的组合拳,加大对中介腐败的预防和治理力度,特别是民事赔偿的方法,目前在我国运用较少。报告认为,经济赔偿对中介机构欺诈违规腐败活动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在涉及股市方面尤其如此。从目前我国证监会对违规公司的处理来看,一般是以行政处罚为主,以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为辅,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应该依据中介机构参与违规违法行为对国家、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责任大小由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其中应该加大中介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报告认为,这样能从经济利益角度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形成很大的约束。(记者 滕兴才)

<< 前一页12后一页 >>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作者: 滕兴才   编辑: 郭敏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