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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
2008年08月26日 11:00检察日报 】 【打印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等广告就接踵而来,新车刚开到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针对诸多因为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给公民造成烦恼的现象,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建议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非法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这一规定普遍予以认可。同时,南振中委员、李重庵委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利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也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入思考。朱志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记者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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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识径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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