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昨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加强对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根据《办法》,将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该核查系统将于今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8月4日起正式运行。
《办法》将于7月14日起正式实施。分析人士指出,此举表明相关部门将合力加强贸易收结汇和贸易信贷管理,防范热钱通过贸易项下乘虚而入。
《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国家外汇局表示,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办法》还要求,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外汇局昨日还同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登记管理。《通知》指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企业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条款的,应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知》还规定,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企业和银行未按照该《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通知》于今年7月14日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该《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作者:
卢铮
编辑:
邵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