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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令城管应妥善保管罚没财产
2007年12月04日 15:57中国新闻网 】 【打印

中新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 沈嘉)北京市政府近日通过的一项城管执法机关约束性法令中首次明确提出,城管执法机关应对查处扣押的财物妥善保管。

北京市法制办4日上午就此法令专门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该份名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法令是由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研究通过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法令针对以往城管执法中偶发的损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现象,首次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并强调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妥善处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扣押需要返回给当事人的财物,《办法》明确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而对于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如果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依法处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城管执法机关拥有市容环境卫生、流动无照经营等14类处罚权。同时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等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还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此外,对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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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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