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税收家族中,团结税与那些直言不讳剑指征收对象的税种相比,比如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博彩税等等,其冠名可谓是最温馨,但却也是最模糊的一个了。
1990年10月,因为纳粹和希特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造的孽而被分裂成东西两个国家的德国终于统一了。兄弟团圆的激情过去之后,以原西德执政党为主导的德国联邦政府必须面对的是,原东德与西德相较的巨大经济差距。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东德民众的相对贫困上,也表现在基础设施的落后上,更表现在企业现代机制的阙如上。
要使穷兄弟迅速融入到新的家庭中,没有什么比直接经济援助更有效的了。二战结束后,欧洲和西德的迅速恢复和崛起就与美国全面援助欧洲的“马歇尔计划”密不可分。德国联邦政府迅速制定了全面帮助原东德地区民众和经济转型的一揽子计划,而支撑其计划的主要资金就是翌年出台并实施的“团结税”。
团结税的征收对象是原西德地区各州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率是5.5%,使用方向是原东德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承担原东德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本以及社会综合援助等。征收截止期限为2019年,长达29年。目前每年征收额为120亿欧元,人们也将它称之为统一税。
到2007年,团结税已征收17年了,德国社会对是否还应继续征收此税出现了不同意见,但执政党基民盟主席,现任德国总理默克尔和另一主要政党社会民主党主席贝克都反对提前取消。默克尔强调,“建设东部仍是德国联邦政府和西部老联邦州的一项重点任务。”贝克说:“如果放弃每年120亿欧元的‘团结税’,东部的建设计划将无以为继,这简直就是倒退。”
值得一提的是,默克尔就是原东德人,她能在两年前当选德国总理,间接地证明,团结税对两德在心理上和经济上、政治上的融合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权力上的平等其背后是经济上的平等。
对贫困地区和经济困难的民众予以帮助,是任何一国中央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各国通常的做法,都是通过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予以定期或定额补助,同时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例如我国对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实行的财税政策即是。但为帮助一个地区专门开征一项特别目的税,而且长达29年,在笔者的视野里目前仅此一例。
应该说,开征特别税与实行特别的财税政策可能在效果上大体一致,但在纳税义务者和受益者内心激起的感受却有很大不同。德国之所以实行前者而不实行后者有其文化与制度上的与众不同之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李汉林、渠敬东等人在其新著《组织变迁的社会过程:以社会团结为视角》中对此有深刻的分析。社会团结这个概念,源自法国社会学家杜克海姆1893年《社会的劳动分工》所提出的社会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机械团结适用于传统社会或者小型社会,有机团结则指现代社会分工下的社会各部分的整合。
作为一个社会学术语,它相比另外两个抽象的概念——社会正义和社会和平,有着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为广泛的可接受性;一经问世,就被重视阶级合作的欧洲社会民主党人整合到社会民主理念中,作为“社会国”理想之一,而且融入德国、法国主导的欧盟社会纲领和欧洲宪法文本中。团结税的提出和实施,正是植根于这种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土壤之中,并且在日常生活促使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社会团结的责任。
至于制度上的原因,则与德国的宪政体系相关,宪政理念的基础是人人平等和保障每一个国民的基本权利,这种理念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和制度权力的制衡设计得以实现。因此,让弱者和后发地区迅速融入整个社会,平等地享有社会公共福利就不仅是原东德地区民众的权利,也是原西德地区民众的义务。当然,这里也有原西德地区民众对东德民众的感情和他们的自我牺牲精神蕴涵于其中。
将团结税放在更大的范围观察,抛掉其附着的感情因素,其实团结税就是一种特别的个人所得税,它的目的就是通过级差税率调节贫富。只不过德国的团结税是对每一个西部纳税人设置了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而已。
无独有偶,在检索德国团结税资料的时候,我发现这个世界起码还有三、四个国家和地区也有团结税。一个是法国,对年营业额超过500万法郎的公司征收,税率为万分之一,其税款用于救济贫民。这个税还有一个名称叫巨富税。另一个是匈牙利,2006年9月开征,征收对象是公司纳税前的盈利额,税率为4%,属于一种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其目的是缓解社会矛盾。第三个是西非货币经济联盟共同体8国,征收对象是商品的到岸价,税率为0.5%,适用于该联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实际上是一种进口税。
此外,由法国等国倡议,于2006年7月在法国率先开征的机票税也被称之为团结税。因为这个税不是用于本国福利,而是用于帮助贫穷国家防治艾滋病,发展教育和经济。因此,人们赋予了这个税以和它的用途名副其实的命名。
写到这里,我感到有必要对团结这个词进行一番解析。团结的意涵无须解释,但其目的却各不相同。就这几个以团结命名的税来说,有着眼于国内团结的,也有着眼于地区团结的,还有着眼于世界团结的;就其手段来税,则都是一部分人,特别是有钱人,或先富起来的人以多尽义务的方式帮助不富裕的人们(西非货币联盟的团结税不在此列)。
由此可见,团结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表白,更主要的要体现在行动上和利益上,以短期的牺牲赢得长远的和谐相处,这种社会团结观对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中国来说不无借鉴意义。同时,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税收形式出现的援助,比传统的财政转移支付更透明、更易于监督,能使受益者和受益地区知道捐助的来源和所做的牺牲,也能使纳税人知道税款的去向和切实从受益方的发展变化上感受自己的爱心和贡献。
中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这一思路,在消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贫富差距等方面采取类似方法,在个人所得税或在股票、机票,或在奢侈品的消费方面征收类似的附加,冠以相应的名称,以建立一个长效的帮助弱势人群和后发地区的资金来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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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钦白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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