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共减息政策实施的困境与对策
2009年11月30日 14:4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原题:中共减息政策实施的困境与对策——以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乡村借贷关系为例

本文摘自《党的文献》杂志,作者:张玮

“减息”是抗战时期中共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之一,其从实践层面可分解为两个重要环节,即债主减息与债户交息问题。在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减息并非一帆风顺,问题丛生迭出,债权人与负债人围绕减息交息展开激烈斗争,而借贷关系则因双方利益争夺及中共限制或取缔高利贷政策陷于停滞。这既反映出乡村借贷关系的复杂性,又反映出减息政策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距离。通过号召农民互助借贷等调整,中共减息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借贷关系是中国乡村主要经济关系之一。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表明,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因地权分配不均、农业生产力低下、赋税苛重及天灾人祸等原因,“经济困难,收不敷支,或虽平时收支勉可相抵,设遇意外势必出于借贷”,借贷关系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之中。参见《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台湾《逢甲学报》1974年第7期。晋西北农民生存状况亦然。1937年后,随着晋西北抗日政权建立及其实行诸种政策,该地区乡村借贷关系经历着重大演变,中共旨在改造社会经济结构和改善民生的减租减息政策得以贯彻,传统社会以高利贷为核心的借贷关系逐渐为新型借贷关系取代。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金融波动及货币贬值对借贷关系影响甚深。同时,借贷双方为避免因减息引起既得利益减少或为依法取得中共减息赋予的利益,围绕债务偿付与回收以及减息等问题展开激烈斗争,民间私人借贷关系发生停滞现象。中共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活跃乡村金融做了诸多工作。

一、减息清债之经过

抗战爆发后,中共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战时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与此同时,抗日统一战线组织“牺盟会”亦作出“二五减租、一分行息”的决定,成为晋西北乡村借贷关系发生变化的先声。但之后,在战争与国共冲突的影响下,“过去的借贷关系完全处在不正常状态中”《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页。。随着中共减息政策的深入发展,借贷关系进入复杂多变时期。

1940年1月,晋西北抗日政权刚一成立,便着手在各地进行减息工作,如当年初就在兴县柳叶村发起清偿债务及回赎土地运动。参见《柳叶村调查材料》,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22-1-22-2。10月颁布《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现扣利高利贷一律禁止,以1分起息。1941年4月,颁布《晋西北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将利率增至1.5分,规定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不及此数者依约而定;利滚利及赌博债等高利贷一律禁止。对于战前旧债清理,按年利1.5分计算清偿,已付息超过原本者停息还本,已付息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停付。11月1日,又颁布《晋绥边区回赎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典产自约定日起未过30年者准予回赎,典期不明典产在30年上下不满60年者限本办法颁布后2年内回赎,典期未满且已经双方同意履行税契或换约手续而成为买卖关系者及典期超过60年者均不准回赎。关于押产,若仍属债务人所有时按借贷处理,若已为债权人使用而债务人未付息时在使用期间按典产办法处理;若债务人已偿付息且押产在债权人使用期间之收入超过本钱1倍者停息还本,超过本钱2倍者停利折半还本。赎价因地价跌落以原价2—6折计算。减息所包含之利率限定和债务清偿两方面在上述文件得到明确体现,减息活动随之逐渐开展起来。

减息与减租从政策层面而言,大多一起颁布且同步实施,但具体落实却有明显差异。减息在某些地方实施效果比减租稍好,而减租则在许多地方实施时间比减息早并受到基层政权重视,这或许是由于战争环境影响及借贷关系的可视性不及租佃关系之故。因此,许多基层政权组织很容易将注意力投向减租而忽视减息,使得一些地方减息工作难以真正开展起来。参见秀峰:《继续深入开展减租减息工作》,《抗战日报》1942年2月13日。晋绥边区总结材料记载,该地区减息工作到1943年时仍大多处于不减不交状态刘欣主编《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5页。,如河曲“减息事情很少,有的拖着,有的凭良心交一点”;兴县西坪村“减息根本谈不到”。《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第379页;《西坪借贷关系》,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92。减租与减息政策之执行程序亦基本相同,一般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各级政权组织则在减租减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进行宣传动员,提倡民众利用各种集会自动减租减息,鼓励开明绅士自愿减租减息。1942年,各中心区及个别县农会还组织减租减息代表团,以推动减租减息工作。在具体减息时,许多地方的债主与债户组成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如何减息。参见秀峰:《继续深入开展减租减息工作》,《抗战日报》1942年2月13日。有的地方诸如兴县、临县、宁武、保德等县则在农会领导下接二连三地召开农民大会进行减租减息,会上农民提出自己需要解决的回赎、债务等问题由债主给予答复。通过这种方式,减息取得很大成绩。如临县大川10个自然村抽约247张,免除久还不清旧债仅辛万美一人就达1090元和黑豆13石;13村回赎土地138亩、窑24孔。参见《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50页。同时,政府还成立专门机构来调解减租减息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有效贯彻党的土地政策,保障地主和农民双方利益,1942年11月晋西北行署颁布的《减租交租条例》和《减息交息条例》规定,在行政村或租佃关系复杂的大自然村成立地主、佃户、政府及公证人士四方代表组成的租佃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村中一切租佃及债务纠纷,政府在调解时有最后决定权。

在减息中,有少数开明士绅自动减息,如岢岚西豹峪债主可登山表示拥护政府法令,并要求债户速来清理旧债。也有不少债主采用种种措施对抗减息,如将债务人所还利息不写在账簿上而使之因缺乏凭证难以计息,或在债务人以纸币回赎土地时托故推诿及私下请人说情,或在清理旧债中借口契约丢失拒绝清理,或对债务人进行威逼利诱以逃避减息。参见《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6页;《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75、77、95页。如保德榆树里高魁斗担心债户在佃户会议上提到借债情况乃对债户说:“你们若不在会上提,过几天我给你几垧地,亏不了你!”李树路:《保德榆树里的减租经过》,《抗战日报》1945年1月19日。还有许多地方的地主在减租减息时借故不到,消极抵抗。参见秀峰:《继续深入开展减租减息工作》,《抗战日报》1942年2月13日。而一些债户在“良心”、“面子”及宗族观念影响下不愿或不好意思减息,有的债户在债主威胁下实际仍维持着原借贷关系,有的债户则害怕减息后债主立刻索债或急需钱粮时无法借到不敢减息。参见《配合征收救国公粮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抗战日报》1940年10月23日。在债主抵触减息和债户疑虑不安的状态中,双方借贷情况更趋隐蔽。

无可否认,随着减息政策不断调整,减息工作走向深入,绩效日彰,许多贫苦农民从中受惠匪浅,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不过,减息与减租一样,在各地实践中问题很多。首先,宣传解释工作在时间及内容上不到位。例如,晋西北行署于1942年4月颁布的《关于改正减租减息条例及补充回赎不动产办法的决定》规定战时借贷利息不受分半限制,而兴县黑峪口村百姓到8月份对之仍不了解。参见《黑峪口借贷关系》,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102-2。其次,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县对法令既缺乏了解又未很好研究,产生了诸多错误和偏向。当时规定解决债务问题时利息超过本钱1倍者停息还本,超过2倍者本息停付,而有些地方则将1倍以上未满2倍之尾数在原本内扣除,债权人利益因之受损,五寨等县即如此。偏关还存在债务关系以回赎不动产办法办理情形。有些地方则将已归债权人使用的押产大部分误以减息办法处理。再次,有些地区减息开展较晚或成效欠佳。如偏关忙于在收复区开展工作,对减租减息无形松懈。参见《减租减息回赎土地问题报告》,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88-3-25。崞县、忻县、静乐、宁武等县一些农民在1939年后以阎锡山发行的新晋钞赎地,招致地主怨恨并勾结敌伪杀害中共人员,从而在农民中造成恐惧心理,使减租减息处于“明减暗不减”状态。此外,减息初始没有依据各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措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形成各自不同的办法,而后来推行的改进政策又与某些地方先前实行的办法发生歧义,以致纷争迭出。凡此种种,均体现了减息政策在具体实施中的复杂性与艰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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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玮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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