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改的启示
2009年06月17日 08:36《南风窗》杂志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自国民党败退台湾至今,台湾经历了三次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中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70~80年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企业化和机械化;90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岛内农地市场化问题,以因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这三次土改的经验教训,对正在推行土地流转的中国大陆而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和平土改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惨痛的失败教训,使之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在台湾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就有必要对台湾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农村中的土地关系,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一个支持其统治的社会基础。

蒋介石到台湾后,认真总结了在大陆失败的经验教训。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大陆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大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在台湾实行温和的社会改良。

当时台湾的土地制度极为不合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56.01%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剥削也极其残酷,其苛重程度一般达到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为维持其在孤岛的政治统治,在当时“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策动下,国民党当局从1949年起,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场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大陆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7.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阶段的“公地放领”,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农民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第三阶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30%)作为补偿。实物土地债券由台湾当局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放,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公营企业股票是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农村地主的损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们从水泥、造纸、农林、工矿四大公司中,获取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工商巨头,如台湾原来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寿、林犹龙和陈启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为台湾地主财团的实力派。辜振甫控制的“台湾水泥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成为垄断岛内水泥市场的集团企业。同时,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应征土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其中不少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并,或趋于破产,甚至一部分地主将所获土地征购款挥霍一空,最后沦为普通农民。

在土地改革后,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台湾农业从以佃农为主的生产体系,转变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土地改革后,佃农因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成为自耕农,耕作兴趣和投资意愿明显增加,对于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积极参与农业推广组织举办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改善活动,增加对土地的改良,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台湾的“总统府资政”李国鼎先生指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台湾的农业发展将要缺乏推动力,在那时这种推动力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的集约化

然而,小农经济对于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是相对有限的,到了一定时期,反而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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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非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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