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鉴》札记(8) 关于“挟书律”
2009年06月01日 10:03凤凰网历史专稿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名词解释:
“挟书律”是在秦始皇在进行焚书时实行的一项法令, 除了允许官府有关部门可以藏书外,民间和个人一律不得藏书,违者一律族诛(杀全家)。西汉王朝初期,制度基本上是继承秦朝,“挟书律”也不例外。直到惠帝才废除了这一法令,从此西周以后延续了约九百多年的官书垄断禁令在中国被正式废除,使得书籍可以自由收藏,自由复制,自由流通。

(焚书坑儒)

这是一个问题。就目前我能找到的材料来看,尚没有哪家论及此事。也就是说,秦之臭名昭著的“挟书律”何以到汉惠帝四年才废除呢?

刘邦即入咸阳,布告“约法三章”,安抚民心,免生节枝。刘邦听从了腹心谋士的建议,财帛女色一无所取,然后召集关中父老(有地位、有身份的人物),晓喻入关之主旨,无非说此行意在救民于水火,解民于倒悬,绝非有所侵暴,不必担心。秦法严苛,现在由我执掌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于是“兆民大悦”。刘邦的话说得很明白,除此三条,其余概不作数。

或问:以刘邦当时的实力,其势力影响所及,不过关中一地而矣,其他地方恐怕不受“约法三章”的节制?有道理。然班固在《汉书·高帝纪第一下》却为我们提供了另一条广阔的线索。班固说:“初顺民心,做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也就是说,寰宇未澄清之前,刘邦所部兵锋所指,“三章约法”也前后脚布告到哪里,顺民心故也。定鼎之后,形势却是不容乐观,四夷未服,内有叛衅,简单的三章约法不足以“御奸”,因此,令相国萧何根据秦时旧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此时的刘邦为了时局的需要,部分恢复了秦时旧法。问题来了,这其中“挟书律”么?按我的理解,“挟书律”应在其中。理由是:有其果必有其因,汉惠帝四年废除“挟书律”,之前必有行之者。

可是,萧何制九章律,沿习的是李悝的《法经》,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并非秦始皇时酷法。

何以见得呢?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 (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按“盗”是指偷盗、强盗。“贼”指伤害、杀人。“囚”指拘禁、断狱。“捕”即逮捕。“杂”包括诈骗、赌博、贪污、违反制度等各种犯罪行为。“具”是根据罪犯的表现或加刑或减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李悝的法制重点在贼盗,由此可见萧何“九章律”的指向,李悝并没有族诛、连坐之类的名目。后来的商鞅继承了李悝的《法经》,但是有所革新,改六法为六律,并创立了收司连坐、告奸匿奸、私斗被刑、怠贫收孥等补助法。至始皇时,刑网益密,“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严酷至此。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挟书律”是始皇帝的创意。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赢政接受李斯的建议,施行了著名的、且是臭名昭彰的焚书令,其中就有规定,敢挟书者族(全族处死)。而萧相国的九章律不以始皇旧法为底本,按理说,“挟书律”汉初即已废止才对,何以阴魂独存?这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矛盾。或者说,刘邦鉴于形势,亦实行了“挟书律”(肯定施行过,否则惠帝不会多此一举),可他又为什么推行此项极不得人心的政策呢?

在下才疏学浅,于刑法志两目瞠然视,故草此小文,借以引玉。

(作者博客http://blog.ifeng.com/1381416.html)

挟书律   法经   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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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义光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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