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元宵节的奔放:偷菜偷灯偷女人 偷者无罪
2008年02月20日 09:35东北新闻网 】 【打印

核心提示:崇祯八年(1635)刊行的《帝京景物略》一书中,作者甚至提及金元时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不仅偷物还偷人,且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

明朝《帝鉴图说》之唐中宗和韦后上元赏灯图

宋代洪皓《松漠纪闻》载,人们从契丹人那承袭放偷习俗后,有妇女明目张胆地率领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际偷窃物件。主人发现后,提家用茶食糕点上门赎取。清代广东文昌县也存在“元夕偷青以受詈为祥,失者以不詈为吉”的习俗。

“法轮天上转,梵声天上来;灯树千光照,花焰七枝开。月影疑流水,春风含夜梅;燔动黄金地,钟发琉璃台。”隋朝时,隋炀帝就作诗《元夕于通衢建灯夜升南楼》歌颂元宵节了。正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个月圆之夜,古代称夜为宵,故称“元宵”。元宵是春节的又一个高潮,吃汤圆,赏灯猜灯谜……天地人齐欢乐,不亦乐乎。

元宵节狂欢庆典的关键似乎就在一个“闹”字,“喧声驱逐夜阑,灯光掩盖夜色”,元宵夜里的人们,因夜禁的开放,夜间行动的空间和时间似乎比往常都要自由和开放。在古代,元宵节的到来,便意味着“放偷节”的到来,偷盗在元宵前后几天可成为名正言顺之事。放偷节起源于辽金时。《魏书·东魏孝静帝纪》记载:“(天平)四年(五三七)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戏”。说的是北朝拓跋鲜卑族在元宵夜时,相偷戏盛行。

除了元宵,辽金两国是严禁偷盗的,一经查获,除依法论罪,更会如现今有些超市强上贴的“偷一罚十”标语一样,得按照所偷的东西的价值加上数倍赔偿。但在元宵的“放偷节”,人们却是可以肆无忌惮地偷窃的,官府不禁止,也不逮捕。崇祯八年(1635)刊行的《帝京景物略》一书中,作者甚至提及金元时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不仅偷物还偷人,且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这未免也太大方了一点,尚待考证。

南北朝的契丹族是于正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夜连续三天“放偷”,女真族则于十六日夜进行相偷戏,“相偷”即为互相随便偷窃。相偷戏的传统从魏、齐绵延至隋,愈发热闹。其后的朝代也受到其遗风的影响,在元宵这天分别有些相偷戏。清初查嗣瑮在《燕京杂咏》中言:“六街灯月影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

<< 前一页12后一页 >>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编辑: 梁昌军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