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历史 > 正文 |
|
相关Tag | [毛泽东] |
因为在店铺里挂毛泽东画像、书法和诗词等招揽顾客,“江南人民公社”的几家餐饮连锁店被指违法。10月31日上午,长沙市工商局来到“江南人民公社”餐饮店,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托朋友的福,我恰恰到过长沙的“江南人民公社”吃过饭,我感觉很好,在等待的间隙,我在欣赏着主席的诗词,看着那个时代特有的画像、标语和物品。面对着这些与我们时代迥然不同的情景与物品的出现,作为一个七十年代中期出生的人,我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不料,我们升斗小民这小小的乐趣马上就要消失了,理由是“江南人民公社”有毛泽东画像、书法和诗词,执法部门手中也有尚方宝剑在手,因为,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以及其他在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的行为属于违法,要依法严厉查处。
不过,执法部门虽然是有依据,但这依据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是另外一回事。查《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但是,这种在餐饮场所悬挂毛泽东画像、书法和诗词的行为算是“广告”吗?能称为是使用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吗?我以为是值得商榷的。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至少是要借领导人形象或者其题词、书法等直接为自己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这样才是使用了其名义,才有可能损害领导人的形象;而作为场所背景的领导人的画像、书法和诗词并不是直接鼓吹餐饮服务如何好,没有直接利用了领导人的名义为商品、服务进行宣传,只是营造一种场景,满足顾客的某种需求。“江南人民公社”负责人就说,他们悬挂伟人的照片主要是想营造一下气氛,并不是出于“宣传和推销”的商业目的。我认为,他的话是中肯的,也是符合我们普通人的认识,否则任何商业场合出现领导人的画像、书法和诗词,都可能被认为是商业广告,这肯定是有违《广告法》的立法本意。
所以,从《广告法》不能“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条款中,无论如何也推导不出工商总局通知中的“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属于违法的结论来。
人民公社的时代,只是一代人的真切的经历,而毛泽东画像、书法和诗词与那个时代种种标语、口号和物品都融为一体,构成一代人的记忆。对于那一代人来说,那个时代有过苦涩有过艰辛也有回味,他们可以进行追忆;对于后辈人来说,则是了解,则是思考。类似长沙“江南人民公社”餐饮连锁店的出现,虽然是十足的商业动机,但却给人们的怀旧和追忆提供了反思与回味,满足了人们一定的需求。如果此时,硬要以在这些场合出现了毛泽东画像、书法和诗词而予以禁止,那么等于抽去了那个时代最具特色的东西,也就等于剥夺了我们“红色回忆”的权利。
给我们“红色回忆”留些空间,好吗?
作者:
杨涛
编辑:
hun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