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中国历代严惩食品造假者
2008年09月24日 10:02法制晚报 】 【打印

唐代

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处绞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润,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酒家在酒中掺水,严重时甚至以水代酒。不过,虽然投机活动并不少见,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子却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

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据《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

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现行法律

食品中掺毒物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法》规定,腐败变质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应禁止生产经营。

同时,《食品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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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琛 郭爽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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