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中国历代严惩食品造假者
2008年09月24日 10:02法制晚报 】 【打印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处绞刑

宋代:行会严把质量关

明清:比照杀人、伤人等罪处理

民以食为天,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自古到今,丰衣足食一直是国家和人民的理想,国家不仅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生产,也对食品的流通和管理采取了相应措施。

周代

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古代商品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进步,但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并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

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现行法律

含有禁用物质产品不得销售

周代的食品交易内容,大致还是以直接采摘、捕捞的初级农产品为主,因此主要关心的是它们的成熟度。

而今天我们面对的食品市场,远远比周代的食品市场复杂得多。

为了对农产品进行管理,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都作出了规定,有几类农产品,不得销售。

几类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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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琛 郭爽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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