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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客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优惠政策
(一)鼓励客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第一条 冶金业。主要是金属镁的冶炼与加工、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钢铁、生铁冶炼与加工。
第二条 建材业。主要是以工业废渣为综合利用的镁渣水泥、日产4000吨熟料干法生产的水泥、花岗岩石材和新型墙体填充材料等的开发与加工。
第三条 化工业。主要是炸药和化肥、甲醇、燃料乙醇等的生产。
第四条 轻纺业。主要是纸浆、棉浆粕的加工与下游产品生产。
第五条 农业。主要是蔬菜、"东方亮"小米、食用菌、中药材、小杂粮干鲜果品等产品的加工及"四荒"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畜牧业。主要是肉羊、绒山羊等的养殖、屠宰和皮毛加工。
第七条 旅游业。主要是水神堂、白羊峪景区和湿地的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商贸服务业。主要是房地产、宾馆、餐饮、专业市场、特色市场、物流等服务业的开发、改造和提升。
第九条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主要是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道路和桥梁、医院、学校、城市公交等的开发、改造和提升。
(二)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 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对客商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新办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 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营运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 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县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
第十五条 对客商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交纳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留县部分>50%返还。
第十六条 对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一律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投资林业的可享受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八条 对投资在l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所需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无偿划拨,不符合划拨条件的,交纳出让金后纯收益留县部分全部返还。占用土地手续属县办理的,发给业主土地使用证,不属县里办理的县里帮助办理。
第十九条 对客商利用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编辑:
燕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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