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边驿卒
2016-02-05 第282期
近日,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致16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天津港爆炸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5名省部级官员: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天津副市长孙文魁,天津副市长何树山,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
建议处分5名省部级官员
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
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宗国英简历:
宗国英,男,汉族,1963年8月生,河南内黄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1986年成都地质学院毕业后,先后任中国地质工程公司营业部干部、驻巴基斯坦办事处项目代表、工程项目组副经理,公司营业一部副经理、驻巴基斯坦经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6年起,先后任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其间曾挂职任山东省德州市委常委、副市长)。2006年起,先后任天津市委新技术产业园区工委副书记,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市委滨海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2009年12月起,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2014年10月起,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书记。2014年11月,任天津市委常委。
天津副市长孙文魁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孙文魁简历:
孙文魁,男,汉族,1962年6月生,天津市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兼)。天津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历任宝坻县大白庄乡宣传干事、秘书、县委办公室科员、调研科科长、副主任;1997年起,先后任宝坻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宝坻区委常委、副区长;2001年任市纪委常委、秘书长;2007年至2010年任市纪委副书记,2008年任静海县委书记;2013年3月起,任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兼),2013年7月任天津市副市长。
天津副市长何树山
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何树山简历
何树山,男,汉族,1964年3月生,山东新泰人,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石油大学油气井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
1984年7月起,先后任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探井一大队钻井队技术员、钻井一公司工程技术站固井组组长、现场管理室副主任、工程技术站副主任;钻井三分公司党委书记兼副经理、副总工程师;钻井一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一分公司经理;
1996年任钻井一公司副经理、常务副经理、党委委员,钻井三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
1999年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修井分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0年调任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常委;
2002年任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6任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8年3月,大港油田公司与大港油田集团公司重组整合,任大港油田公司总经理兼大港油田集团公司总经理;
2008年4月,任天津市委滨海新区工委委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9年11月,任天津市委滨海新区工委委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9年12月,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常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13年1月,任天津市副市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
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何建中简历
何建中,男,汉族,1958年11月出生,湖北仙桃人,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
先后在武汉轮船公司、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船厂、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上海长江轮船公司工作。
2001年11月任交通部海事局党委书记兼副局长。
2005年4月任辽宁省大连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兼市口岸工委书记。
2007年2月任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
2009年3月任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2011年10月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政策法规司司长。
2013年4月任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
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鲁培军简历
男,汉族,1955年4月生,浙江余姚人,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副部长级),海关副总监关衔。
曾任上海海关驻吴淞办事处综合科副科长、货管科副科长,上海海关整党办公室干部,上海海关人事处副处长,上海海关驻高阳路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浦江海关副关长。
1986年至1987年任上海浦江海关关长;
1987年至1989年任合肥海关筹备组负责人;
1989年至1991年任合肥海关关长、党组书记;
1991年任上海海关副关长、党组成员;
1991年至1992年任上海海关副关长兼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1992年至2000年任上海海关副关长、党组成员,其间:1992年至1993年交流担任海关总署政治部、人教司负责人;
2000年至2004年任上海海关关长、党组书记;
2004年任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副部长级);
2004年至2008年任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2008年至2009年任海关总署副署长、党组成员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2009年至2013年任海关总署副署长、党组成员;
2013年至今任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
报告称有一名责任人在调查期间病故
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海关监管场所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新港海关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违规审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鉴于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
处理相关企业责任人24人
(一)瑞海公司(13人)。
(1)于学伟,中共党员,瑞海公司董事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董社轩,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2015年9月2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3)只峰,群众,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4)尚庆森,群众,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5)曹海军,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6)郭向滨,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7)宋齐,群众,瑞海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9月215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李亮,群众,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年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刘振国,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0)田旺,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1)周志刚,群众,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2)李雅翔,群众,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杨默,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二)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1人)。
(1)赵伯扬,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曾凡强,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3)雷全川,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4)孙金霞,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5)刘润柱,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6)宋维敏,群众,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7)吴学强,中共党员,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唐跃民,中共党员,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徐凤霞,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0)王梦海,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8 月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1)朱超祥,群众,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2015 年8 月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完整名单:
(一)瑞海公司(13 人)。
(1)于学伟,中共党员,瑞海公司董事长。2015 年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董社轩,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3)只峰,群众,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4)尚庆森,群众,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5)曹海军,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6)郭向滨,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2015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7)宋齐,群众,瑞海公司财务总监。2015 年9 月215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李亮,群众,2012 年11 月至2015 年1 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刘振国,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0)田旺,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9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1)周志刚,群众,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2)李雅翔,群众,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2015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杨默,群众,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22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 人)。
(14)郑庆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5)李洪锋,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6)郑树国,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南疆安全监督站常务副站长。2015 年9 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7)刘伟,群众,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8)顾育农,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局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3 人)。
(19)张丽丽,天津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公司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袁宝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违规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1)李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下属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规划建设部违规出具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初审意见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违规进行安全监督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2)刘欣,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规划建设部部长,南港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许可初审工作,对瑞海公司在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3)胡肖峰,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建设管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初审工作中,发现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对拟建项目表述不一致时,仍违规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4)邹立,天津港建设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天津港滨工程招标咨询中心总经理。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借用规划编制资质和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侯建飞,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工作失职,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中,违规借用其他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对有关工作人员帮助瑞海公司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6)陈蕊,中共党员,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二部科员。在代办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中弄虚作假,将申请材料中的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帮助瑞海公司违法申请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世明,中共党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进行施工招标、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已开工建设后,仍违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8)张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组织委员、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工作失职,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处瑞海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对防火建审科违规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和消防支队四大队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9)王洪顺,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建审科副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处该公司未经验收即已经营的违法行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党支部纪检委员、消防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海关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1)夏艳青,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六大队科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未发现该监管场所内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 人)。
(32)王存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对消防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缺少承担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科室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3)黄永志,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建审科科员。违规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项目办理了消防审核合格手续,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4)宁大海,中共党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建审科科员。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消防方面未验先用的问题后,未依法进行处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5)王婧,群众,天津港建设公司项目一部科员。发现瑞海公司申报材料上“危品库”名称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后仍同意通过初审,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天津市相关职能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14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 人)。
(36)武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7)李志刚,中共党员,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
理局副局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59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8)么铁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2015 年9 月25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9)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0)高永吉,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2015 年9 月22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1)董建韡,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2)杨宝清,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调研员。2015 年9 月15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43)吴秉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港口管理处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和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4)李国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5)姜幼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处长。工作失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存在未审先建、距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未对瑞海公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6)程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3 人)。
(47)张连选,中共党员,天津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对安全监督处工作管理不严、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该局向瑞海公司颁发的港口普通货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许可期限不规范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9)赵学峰,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副主任科员。对该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混乱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海关系统(18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 人)。
(50)王家鹏,中共党员,天津海关副关长。2015 年9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1)潘军,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2)刘俊倩,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关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3)孙革志,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2015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4)柴政,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 人)。
(55)刘来久,天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6)于树刚,中共党员,天津保税区海关调研员。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处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违规提前开通运抵报告发送权限等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7)周慧明,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在尚未制发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开通瑞海公司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开展经营活动;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按规定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58)李承春,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党支部书记、处长。任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初审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63活动等问题失察;担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9)薄晓晖,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党支部书记、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查瑞海公司变更监管场所申请时,未发现其超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问题;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 人)。
(60)冷连松,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对物流管理科督促指导不力,对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瑞海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1)王新虎,群众,天津海关技术处防伪检查科科长。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设立决定书前违反程序对该公司地磅进行验收,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2)杨卉,群众,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审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3)孙阳,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4)高斌,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5)张勇,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6)胡健彪,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核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7)杨津哲,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变更面积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问题处理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此外,天津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李佩林,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海关监管场所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及新港海关的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违规审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鉴于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 人)。
(68)高怀友,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69)肖映红,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1)邓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站长。2015 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 人)。
(72)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港区危险化学品66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内设职能部门和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3)杨文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书记、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为瑞海公司违规出具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报告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4)顾国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5)陈德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6)申林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书记、第一分局主任科员,2014 年10 月至今借调至67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持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7)于洪江,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8)杨生军,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9)李敬,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协调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知晓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进一步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0)李鹏,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常务副站长。工作失职,未正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查验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也未对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 人)。
(81)高家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督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打击治理瑞海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2)王强,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处处长。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3)张杰荪,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副处长。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不力,未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任务部署,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4)于学民,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 年2 月病休。对分管部门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5)王凤山,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4 年4 月病休。在落实2013 年“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塘沽分局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86)仝聚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任该局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副处长期间,在“打非治违”等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指导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7)崔建平,中共党员,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办公室主任。对该站工作人员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8)李莹,群众,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副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办公室副主任。在对瑞海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未查验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及相关证照,未能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行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规划部门(15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 人)。
(89)朱立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90)李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2015 年9 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 人)。
(91)严定中,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2)霍兵,无党派,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内设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3)冯志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规划验线、施工查验、规划验收等工作不到位,对该处工作人员违规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94)康俊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副调研员。工作失职,未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进行规划验线和施工查验;发现该项目存在拟建项目性质表述不一致、墨线复核报告造假等问题后,仍同意对该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95)马强,群众,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主任科员。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96)曹宇,中共党员,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六所干部,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7)王森,中共党员,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所科员,2010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72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审查不严,违规出具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98)郑嘉轩,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督促分管部门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99)鲁承斌,天津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督促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0)张占佳,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规划局地名管理处处长。任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处长期间,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101)孙银,中共党员,天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处长。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2)张义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主任科员。作为规划执法监察日常巡查人员,未到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巡查,没73有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3)李新武,群众,天津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工程部职员。在配合验收部门对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验线测量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环境保护部门(5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04)王维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5)白冰冰,民进成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6)刘恩林,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工会主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是否核实公众参与意见、是否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审查不严格,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74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7)胡万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总量控制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1 人)。
(108)黄春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在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失真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公安和消防部门(6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09)顾玉健,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天津市公安消防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0)张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1)乔旭,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2)王以革,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2 人)。
(113)尤胜站,天津市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任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期间,未按要求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4)刘山瀛,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公安消防业务属地管理原则认识不到位,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工商和质检部门(9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 人)。
(115)李荣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未发现其擅自变更经营住所、未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6)苑纳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副局长兼滨海新区工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7)潘维生,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处处长。任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118)张文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特种设备监督处和塘沽分局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9)郑博文,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77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对东疆港办事处工商注册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0)张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处长。任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未督促塘沽分局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1)杨文利,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未安排人员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2)仇福河,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未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3)张东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海事部门(11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 人)。
(124)隋旭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2015年12 月3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 人)。
(125)刘福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内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开箱检查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6)丰磊,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和东疆海事局督促指导工作不力,对相关人员开箱检查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7)孙清,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8)李庆刚,天津东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129)杨新宅,天津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危管防污处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0)李祎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建议予诫勉谈话。
(131)王仲良,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指导不到位,对该局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2)李永涛,中共党员,天津北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3)高侃,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任东疆海事局副局长期间,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4)郑启波,中共党员,天津东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24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1 人)。
(135)赵伯扬,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6)曾凡强,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7)雷全川,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8)孙金霞,中共党员,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9)刘润柱,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0)宋维敏,群众,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1)吴学强,中共党员,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2)唐跃民,中共党员,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3)徐凤霞,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2015 年9 月21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4)王梦海,群众,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 年8 月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5)朱超祥,群众,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2015 年8 月26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 人)。
(146)朱建华,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兼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干预专家审查工作,提供虚假报告帮助该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7)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48)刘伟国,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工作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以及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同意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49)田丽焕,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工艺设计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施工设计中,出现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参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0)阎蕾,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综合党支部组织委员、民建工程部副主任。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且在露天存储有关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存在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51)张进宝,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院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内部日常管理不严格,对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相关人员违规向天津港建设公司出借规划编制资质印章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2)万宁,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核实公众意见的真实性。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3)魏子章,群众,2011 年12 月至2015 年12 月任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部副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意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4)蔡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馆长,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地理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博维永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天津博维永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开展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墨线复核中存在的造假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4 人)。
(155)沈伟,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后该院有关人员违规修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原设计图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6)赵光琪,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民建工程部主任。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错误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7)李宗晟,中共党员,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副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设计中存在的错误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默许有关人员违规修改原设计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8)赵德元,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返聘专家。违反规定给本单位没有参与设计的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修详规总平面图、市政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等图纸加盖规划资质印章,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地方党委、政府(共7 人)。
(159)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0)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61)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2)张勇,天津市委委员,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海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滨海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3)孙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部门违规审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4)金东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5)张铁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兼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局长(主任)。履行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六)国务院相关部委(共6 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 人)。
(166)王金文,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2015 年9 月10 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 人)。
(167)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8)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9)李天碧,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督促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0)李国平,中共党员,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局长。履行港航公安领导职责不到位,对基层港航公安消防业务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1)徐道文,中共党员,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