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边驿卒
2015-12-09 第233期
图为梁振英唱《喜欢你》。图片来自梁振英脸书
事情是这样的,前几天梁振英出席一个晚宴的时候,在台上和香港各位司局长一起高歌了一曲《喜欢你》,并且之后把这个片段上传到了他最近才开的Facebook帐号里面。
本来是挺开心的事情,但是在港府大力推动《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版权条例草案)的背景下,这一行为被指或将违法。特首唱歌怎么就会违法呢?
这个版权条例草案到底规定了啥?
出于科技发展及国际社会压力,港府2011年提出“版权条例”,对互联网进行规管。由于草案将网民“恶搞”等属于二次创作的作品列入侵权范围,引起争议,2012年因为“人民力量”议员陈伟业提出1700多项修订而暂时搁置。政府其后推出咨询文件,就网民最关注的恶搞问题展开3个月的公众咨询。
咨询也不是没有结果。根据《明报》的梳理,此次修订的条例草案将增加6项豁免。对于一些不太常用的说法,立法会还专门查了字典。
1、 戏仿:仿效某作家、艺术家或某类作品的风格,故意夸张,以营造滑稽的效果。
这是徐峥和王宝强戏仿《泰坦尼克号》经典场景
2、 讽刺:运用幽默、讽刺、夸张或嘲弄的手法,揭露和批评人的愚昧或恶行。
3、 滑稽:夸张地描绘某人的明显特征,以营造滑稽或怪诞的效果。
夸张地描绘某人的明显特征
4、 模仿:在风格上仿效另一作品、艺术家或某时期的艺术作品。
5、 评论时事:新闻机构引用文章、相片等作品,作为时事、新闻内容。
6、 引用:指摘录版权作品(包括电影、声音纪录、广播、照片和传统文字),以提供数据及说明理据,方便对话沟通,可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包括截图。
截图确实可以方便对话沟通
在这六种情况下,使用者不用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授权。
在新的草案里哪些行为违法?
针对网友质疑梁振英唱《喜欢你》发上脸书遭到质疑,香港版权署在也有过相关解释,如果属于上述六种豁免而且符合公平处理原则才可以豁免。而如果“这些演绎的上传不属豁免范围,只是抒发个人情感或展示才艺”,那么版权署也无能为力了……
那么,梁特首真的要违法了?并不会,香港的产权署署长对特首高歌一事回应道:“梁振英如果没有获得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从法律观点考虑的话,特首是一个公众人物,可能可以依据相关的条例进行豁免。”
不过梁特首不要灰心,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已经和YouTube签订许可协议,授权YouTube传播重新演绎的歌曲。数间唱片公司也已经和YouTube 签订许可协议,授权YouTube可以传播用户使用原作品的商业录音(如乐器演奏、卡拉OK录音)重新演绎的歌曲。所以之后传YouTube就好啦。
另外一个合法唱歌的方法就是改改歌词。比如一些改词翻唱的部分作品基本都在戏仿的范围内,就可以获得豁免。但如果该词复制原有歌词,就可能涉及侵权。
你可能会奇怪,上传一个小咖秀没有问题,但是认真唱首歌发网上还违法了?
其中的逻辑可以从其他条款中找到。
比如关于P图的规定:改图若出于“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模仿”、“评论时事”的目的,可获新修订条例民事豁免及刑事豁免,但如果不是上述性质,而是抒发感情、认真创作,则有机会触犯条例。
意思是改改玩玩就好,千万不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返销文艺圈。
《雷霆扫毒》中黄智贤说的一句话常常“以图代字”出现在回复中
更奇葩的还有截图,在新修订条例草案中,截图可在“引用”下被豁免,但需要有“足够的确认声明”,但“足够”的成都并未规定。有网民就示范在截图上,列出详细出处,包括剧名、推出日期、导演、配音、制作公司等等,结果整幅图片都是文字,再看不到机智对白……
也有网民担心分享二次创作的图片、链接或会犯法,但立法会表示,纯粹分享链接是没有责任的。但若网民把影片、相片等下载再上传分享,就有可能被视为发布侵权物,可能有民事或刑事责任。
反对者:通过这三条修正案就不是恶法
但是网民认为豁免的六项条目仍然不够。比如香港“版权及二次创作关注联盟”等多个团体的联署提出三大要求。工党、公民党和人民力量也将三个要求列为修正案,反对者也指出只要这三条修正案通过即不会再视这一法律为“恶法”。
第一,引入“开放式豁免”,即开放性地接纳所有UGC(用户生成内容)和符合4个“公平使用”原则的创作,也就是说只要属于非盈利创作品、并且没有取代原作市场。这样可以获得民事和刑事豁免。他们认为,“开放式豁免”既能平衡版权人权益又能保障创作及表达自由。
港公务员事务局前局长王永平于《am730》专栏称:他指政府今次只建议6项豁免,而美国已实行“开放式豁免”,加拿大更实行非牟利个人用途(UGC)豁免。“为什么人家行了100步,特区政府却认为香港人只需行50步便足够?”
第二,“不诚实使用电脑罪”不要适用于版权法。“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列于《刑事罪行条例》,即用户意图使用电脑犯罪、或不诚实地意图欺骗,使本人或他人不诚实获益、或者因不诚实使用导致他人蒙受损失。
根据立法会的说明,上述条款旨在打击“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的行为,例如网上诈骗、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行为等科技罪行,及透过使用计算机干犯其他罪行等。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五年。
在2005年“古惑天皇”一案中,当事人陈乃明上传三部未经授权的电影《夜魔侠》、《特工佳丽》以及《红色星球》被控侵犯版权,其后政府以“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名对他进行起诉。后来陈被判监禁3个月。
鉴于这一先例,许多团体质疑政府预谋将“版权条例”与“不诚实使用计算机罪”合体,限制网络及创作自由,因此要求列明“不诚实使用计算机罪”不适用于版权法。
另外,在豁免作品中加入“豁免凌驾合约条款”,网民担心即使自己的行为获得了版权法的豁免,依然会被版权人以违反合约为由进行民事索偿。故而希望加入“豁免凌驾合约条款”,保证网络使用不被版权人追偿。
版权条例=网络23条?杞人忧天
以上还基本算是就事论事的态度。然而,在香港泛政治化的氛围下,这一议题很快转换为一个政治议题。
相关团体的网络宣传图
有激进分子把“版权条例”与《基本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23条”联系起来,称其为“网络23条”,并多次举行抗议“版权条例”的游行示威活动。
让我们来看看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不得不承认,将专业性的版权条例与关乎国家安全法律进行类比,似乎有些杞人忧天。
香港本土激进派组织“热血公民”(资料图)
与此同时,和主张港独的本土派“热血公民”关系密切的“键盘战线”从上周起不断在各大社交媒体及讨论区宣传“网络23条,一定唔得(不得)”的活动。《文汇报》文章称“学民思潮”及“伞兵”组织等多个占中团体都系该组织“盟友”。
此外港本土派团体“教主”,立法会独立议员黄毓民向立法会秘书处提交903项“拉布式修订”(指议员为阻止或阻延某项议案的审议,对议案提出过多的修订建议),扬言尽可能拖延表决时间;
据《环球时报》报道,香港激进反对派准备借9日立法会二读再发动“大规模包围立法会”行动以配合反对派议员“拉布”。
网民组织“键盘战线”拟在立法会示威区发起“网络23条,一定唔得”集会
梁振英6日表示,“拉布”于事无补。他以创新及科技局为例,“‘拉布’拉了三年,香港损失了三年,我们所有创新及科技工作做慢了三年,到最后都是要通过的。在‘拉布’过程当中,市民的反对声音和怨气都相当大。”
9日,由于法定人数不足,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宣布立法会流会。16日会就这一议题继续展开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