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就职宣誓为何要手抵圣经?

作者:王月兵

2015-06-25 第550期

宣誓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并不稀奇,许多人都经历过入团宣誓、入党宣誓、结婚宣誓等等。此外,护士、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宣誓。但在中国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在国家权力交接之时,却一直没有相应的政治宣誓仪式。 而在西方不少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仪式上需要进行宪法宣誓。许多国家直接在宪法正文中规定了宣誓主体、程序、地点和誓词等具体内容,宣誓者或对着宪法,或手抵圣经,亲口诵读来自于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誓词。

 

[导语]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在内的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同时提出所有宣誓人员适用统一的65字誓词。

  宣誓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并不稀奇,许多人都经历过入团宣誓、入党宣誓、结婚宣誓等等。此外,护士、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宣誓。但在中国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在国家权力交接之时,却一直没有相应的政治宣誓仪式。

   而在西方不少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仪式上需要进行宪法宣誓。许多国家直接在宪法正文中规定了宣誓主体、程序、地点和誓词等具体内容,宣誓者或对着宪法,或手抵圣经,亲口诵读来自于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誓词。

   宪法宣誓是怎么回事?

  ●宪法宣誓制度是怎么回事?

  宣誓是指参加某一组织或担任某一职务时,在一定的仪式下当众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

  宣誓,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接受誓言者监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在古代,宣誓可以起到约束人心自觉守法的作用,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判中的重要证据。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

  如今,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而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方法。据统计,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于德国。早在1919年《魏玛宪法》时,该国就规定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魏玛宪法》第42条规定:“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下列之宣誓。余誓竭全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怯除其弊病,遵守宪章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宣誓时得附加宗教誓。”如今,德国总理的就职誓词通常是:“我发誓,我会奉献于德国人民的福祉,增进其幸福,规避其祸患……”

  ●向谁宣誓?

  宣誓对象大概有这样几类:一是向全体人民宣誓,如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总统在就任时,应向人民宣誓。

  二是向任命人宣誓,如叙利亚宪法规定,总统任命副总统,副总统就职前应向总统进行宪法宣誓;波兰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委员会成员,并接受他们的宣誓。

  三是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时,向议会或者议会与其他机构的联合组织宣誓。如保加利亚宪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职时应向国民议会宣誓。

  四是继承王位者,向议会或政府等其他机构宣誓,如荷兰宪法规定,接受王权的国王在议会两院公开联席会议上宣誓即位;

  五是在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如阿尔及利亚宪法规定,总统向真主起誓。

  ●宣誓时一般要说些什么?

  各国宪法中的誓词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效忠国家,捍卫民族的尊严、独立和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二是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三是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四是竭尽全力,恪尽职守,忠诚履行职责。有些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在誓词中还要求宣誓人护卫国教,为宗教的昌盛服务。

  ●包含宣誓的美国总统就职仪式影响深远

  每四年一次的美国总统就职典礼,在全球范围有很大影响。1933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20条修正案规定,美国每一位当选总统的任期始于大选翌年1月20日正午。宪法还规定每位总统在担任总统职务前须宣誓就职。

  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下,总统于就职前,进行下列宣誓:“我将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其所能维护,遵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除此之外,宪法还规定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的法官即政府主要官员都应当宣誓就职。

  宣誓过程中不得有丝毫马虎。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在华盛顿国会山前宣誓就任第44任美国总统。但是由于当天在宣誓过程中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没有将誓词中“忠诚地(faithfully)”一词按照宪法规定的顺序说出,奥巴马只得次日在白宫地图室重新进行宣誓。

  按照传统,当选总统需手按《圣经》宣读誓言。虽然美国宪法并无明确要求总统宣誓一定要手按《圣经》,但因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开启手按《圣经》宣誓的先河,且迄今为止美国历任总统都是基督徒,所以手按圣经宣誓就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规矩。

  2013年奥巴马连任后使用了两本《圣经》宣誓,一本是解放黑人并打赢南北内战的林肯总统生前使用过的;一本是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使用过的。

  美国总统就职宣誓可以说是集法律、道德、宗教三种含义于一身。

  有学者在评价美国总统宣誓就职仪式时说道:“在美利坚合众国2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除了南北战争之间的一点中断以外,每过四年他们的国会山前就有这样一场典礼!就有这样一个和平地把最高权力让位给他的继任人,让与由他的人民选出的另外一个领导人的这样一种光荣的仪式!这个国家取得了长久的和平。”

  ●孙中山开启了中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近代中国致力于建立政治宣誓制度者首推孙中山。他曾经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

  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开启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

  由于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最早将总统宣誓载入宪法文本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1946年的“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政治宣誓又作了明确的规定。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8年在南京召开的“行宪国大”上,蒋介石与李宗仁分别当选为正副总统,5月20日,蒋、李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宣誓就职。

  时至今日,台湾地区“总统”宣誓就职时仍沿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誓词。台湾地区“《宪法》”第48条规定:“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讬。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9年后,中国大陆也不乏类似于宪法宣誓的实践。从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中国形成了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大会闭幕时发表讲话的惯例。有媒体认为,从讲话时间、内容和场合看,这也是一种宪法宣誓。

  ●香港回归时,董建华的宣誓曾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中国人印象最深刻的宣誓,恐怕来自于香港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的宣誓就职典礼。1997年,央视全程直播了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国人也得以第一次见识了宣誓的神圣和隆重。

  1997年7月1日1时35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宣誓,国务院总理李鹏监誓。董建华走到宣誓台前。面对国旗、区旗,向李鹏举起右手庄严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宣誓制度。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就职宣誓法》规定: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必当拥护并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宪法宣誓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

  宣誓是以庄严的仪式,唤起宣誓者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与尊重。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承诺。从官员伦理或者行政伦理来看,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和道义义务的确认,违反者要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轻者被谴责,重者会受到弹劾甚至某种形式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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