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把校园暴力者统统关起来?

作者:魏巍

2015-06-23 第548期

事实上,网友的呼声忽视了未成年人刑责承担的原理,无视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家庭和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统统关起来”的思路更是与多年来的严打思维一脉相承,将制造更大的社会问题,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

【导语】

  这个周末,网络上又接连爆出校园暴力视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先是浙江省庆元初中几名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烟头将其烫伤;今天上午,又有一则视频显示,江西多名女生围殴一名女生,用矿泉水瓶砸其脑袋并逼她下跪。

  长期以来,类似校园暴力不断上演又都没有下文,而相比之下,在美国涉嫌虐待、殴打同学的中国留学生却可能面临重判的下场。一些网友们拍手称快之余,纷纷建议应该学习美国,把这些野蛮的施暴者统统关进大牢。

  事实上,网友的呼声忽视了未成年人刑责承担的原理,无视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家庭和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统统关起来”的思路更是与多年来的严打思维一脉相承,将制造更大的社会问题,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无论中美都选择宽容

  很多网友和媒体在对比中国校园暴力与美国这起案子(为首的崔云瑶是已满18岁的成年人)时都犯了同一个错误,就是没有辨清美国案件的起诉罪名,并且将对于成年人的刑罚套用到未成年人身上,并借此呼吁“统统都关起来”。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世界各国一般都持宽容态度,以教育和感化为主,中美两国都不例外。

  美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程序——从名称、形式到内容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不再被称为“罪犯”,而被称为“过失人”;要求审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不是“逮捕证”,而是“请求书”;法庭程序不是“庭审”,而是“司法听证”,有罪处理结果不是“判决”,而是“处理听证”。

  美国未成年的“过失人”与司法制度产生关系的第一道关是警察局。警方需要搜集证据,查清控告的犯罪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警方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有三种可能:(1)自行处理后释放;(2)向少年法庭起诉;(3)交给普通刑事法庭审理。据统计,每500个被捕少年约稍多于69%被移送少年法院;约28%被释放;2%转至福利机构;1%转至其他警察部门。

  在少年法庭的审理结果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理,主要形式是缓刑、罚款或者赔偿、心理治疗、交付寄养家庭或者亲属、安置于团体之家、送心理医院或其他处理方式。

  如果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还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新的严重危害的,就又可能将其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如训练学校、青少年改造中心等。被监禁的未成年人,大都是危害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如犯下了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过失。

  中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同样如此。《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各地还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一些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在2003年之后,北京、上海、重庆、湖南、四川等九个省级政法机关都出台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全国至少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试点。

  在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国,刑事和解制度同样适用于青少年犯罪。

但中国的家庭和学校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在美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学校承担重要的责任。

  首先,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和限制学校的规模、班级规模,减小师生比,增强教职员工对校园暴力的早期预警反应,增加监视器和巡视人员。《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更好教育的法案》规定了学校安全和暴力预防的措施,该法规定:对学校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校车司机)的培训,包括识别潜在威胁、危机准备和干涉程序、识别青少年暴力的早期预警标志并做出反应;对学校安全定期进行全面评估;购买学校安全设备,如金属检测仪、电子锁、检测仪等;建立校服政策等。

  其次,建立学校安全的评估体系和政策体系,通过对学生的品质教育培训以及建立校内咨询部门等,为学生提供安全知识、教育和帮助。例如《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要求每个中小学必须建立一套政策体系,对携带武器进校的学生和青少年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另外还要求学校开设学校暴力热线;培训教师的早期预警和干预技术以及教给学生们在暴力危急时刻的应对手段等。

  家庭的责任同样不可忽视,少年法庭的法官甚至可以判令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或者同住人员履行某种行为,如,命令父母陪伴咨询、参与物质依赖治疗计划、为未成年人支付庭审费用或咨询费用、(女未成年人的)男朋友搬出家门等等。

  而在中国,呼吁加重刑罚的声浪向来不小,但没有人想起去追究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学校缺乏对于校园暴力的教育和应对,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事件,往往简单加以行政处分了事,甚至滥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随便开除学生,将矛盾推向社会。比如最近爆出的四川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事件,两名施害者就是辍学的初中生。

  家庭的责任就更不可忽视了。庆元事件中,被殴打男童与两伙伴带冷饮店偷窃,其中一名伙伴被抓后诬陷是后来殴打视频的拍摄者一同作案。当这几个初中生去找被殴打男童讨说法时,反而遭到了男童父亲的责骂。于是接下来就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

“统统都关起来”是严打思维

  在庆元事件中,几个施暴者都不满14周岁,按照现行法律不需要承担刑责。但网友们依然主张将这几个未成年人关进大牢,包括主张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观点是对刑法的不理解,也是对现实的无知。中国缺少未成年人暴力事件的统计数据,但2013年的日本,就发生了19万起青少年校园暴力事件。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曾说:“有关刑法学理论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具有假象性,进行了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与成年人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其已形成真正的犯罪人格,而仅仅是一种假象的‘不法人格’。”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决定了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而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标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而依法原谅他们的冲动,保护他们的权益,感化他们的心灵,则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挽救,防止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而网友们呼吁的“关起来”,则与历次严打中的“从重从快”一脉相承,这将使得很多人受到与他犯罪行为不相称的刑罚。这种处罚看起来解气,但是其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危害社会公正。

  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狱绝对不是什么改过自新的好地方。曾经有媒体报道过那些在十六七岁、因为打群架获刑的少年。出狱后,他们无法继续求学,只能外出打工,缺少正常社交。甚至有人开始报复社会,走上了真正的邪路。

  德国人雷克曾在微博上呼吁:不要转发这类暴力视频,一是暴力视频本身不应该公开传播,二是将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而中国网络上的现状却是:网友一边在疯狂转发,丝毫不考虑受害人的感受;一边要“统统关起来”,欲将施害者推入深渊。在网络道德的高地上,只剩下他们高亢的声音:“我即正义”。与国外相比,这并不是什么法律上的差距,而是文明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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