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凤凰新闻客户端魏巍
2015-06-15 第543期
【导语】
800年前的今天,在英格兰温莎小镇附近,一片叫兰尼米德的草地上,发生了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大宪章》的签署。在当时,《大宪章》只是英王约翰与叛乱男爵之间的和平协议,但它的意义之深远完全超出了当时签署双方的想象。
《大宪章》是英国人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巨大贡献,800年纪念自然也不能马虎。英国和世界许多地方都在举办纪念活动,英国还成立了纪念《大宪章》800周年活动委员会,全世界的很多媒体也都刊发了纪念《大宪章》诞生的文章。
现在,虽然《大宪章》中的绝大多数条款已经过时,只有三条在英国法律中还有实效,但《大宪章》自由与人权的象征意义,却丝毫没有减弱。英国没有定义明确的成文宪法,保护公民个人权益所依靠的是长年累积的惯例、议会法案、权威文件、普通法、法院判例、欧盟法、国际法等,这种体制听上去虽然荒谬,但历史却证明了它的可行性及有效性,这一切,要归功于《大宪章》所打下的坚实基础。《大宪章》的基本原则不仅影响着英国,还影响了全世界。
《大宪章》:强迫出来的自由基石
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有不成文的游戏规则,他们互相依赖,也互相限制。王权虽然大于贵族,但明智的国王都知道如何向贵族妥协。当然也有昏君凭借手中权力作乱,主要表现在税收及法律的实施上,例如国王可以随意征地征税或没收贵族财产,可以随意逮捕人,可无限期推迟一个案子的审理等。英王约翰(在位期1199-1216)就是英国历史上最糟糕、最武断、最贪婪、最昏庸的国王之一。
约翰好战,但屡战屡败,失去了英格兰在欧洲大陆的许多领地。1212年,为了收复诺曼底,约翰又去进攻法国,但大败而归,国库已空的约翰向贵族征收重税,与贵族的关系更加恶化。
贵族虽不堪约翰的暴政,但他们知道,要废除一国之君,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只是想限制约翰,让他受到法律的制约,他们要求改革,但约翰对他们的呼声听而不闻。1215年初,部分北方男爵开始起义,用武力来反抗约翰,宣布与他脱离君臣关系。他们一路南下,5月17日占领伦敦。
1215年6月,以朗顿为首的大主教们在国王和贵族之间斡旋,议和地点选择在兰尼米德,男爵们将他们的要求和积怨列出清单,总共有四十八条,外加一条保证条款,这是《大宪章》的蓝本。
《男爵法案》演绎成《大宪章》,最终成型的版本用羽毛笔抄写在羊皮纸上。《大宪章》用中世纪的拉丁语拟成,不分段落,六十三项条款也没标号码,用语相当简洁。上面没有约翰的签名,但有他的大印。
但约翰并没有打算真正实施大宪章,并派使臣前往罗马,请求教皇废除《大宪章》。男爵们忍无可忍,宣布不再拥戴约翰,请求法国王室来帮忙。1216年,法国路易王子率军入侵英国,攻占了伦敦和英国南部大部分地区。1216年10月,约翰死于痢疾,他9岁的儿子亨利三世加冕继位,新国王的支持者愿意与男爵们讲和。于是,两边都作了让步,对《大宪章》进行重新修订。1216年11月,为了能够重新得到男爵们的支持,修改本的《大宪章》以亨利三世的名义颁发。
1225年,亨利三世年满十八岁,他颁布了《大宪章》新版本,许多对国王不利的条款被删除或重新写过。此版《大宪章》是最得到公认的一个版本,也是以后的历代君王和贵族共同承认的。不过,此版《大宪章》与1215年《大宪章》的基本原则一致,那就是法律高于一切,这是英国自由和人权的基石。
《大宪章》是如何驯服统治者的?
1215年的《大宪章》总共六十三条,正是借助内容丰富的六十三个条款,《大宪章》为君主权力设定了诸多实际的约束和具体的限制。这样,《大宪章》就构成了人类历史上一份开创性的“驯服统治者”的政治文件。
从第一条开始,《大宪章》就规定了君主应尊重教会自由与贵族权利的诸多条款。比如,“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应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克减,其自由将不受侵犯”;贵族身故,其继承人缴纳继承税后“即可享受其遗产”;寡妇在其夫身故后“立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等等。
《大宪章》的第三十九条则被视为一个影响最为深远的法律条款。该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根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这一条款关乎这样一个实质性的问题:谁有权决定贵族与臣民是否有罪并有权对他们施以惩罚?是国王还是法律?这一条款给出的答案是法律。一方面,它明确了国王不能根据个人意志来进行司法判决的原则;另一方面,它成了后来“人身保护令”的起源。
“驯服统治者”的政治原则还要求,当国王采取错误做法时,法律应能提供必要的救济。《大宪章》以公开的法律条款对国王的错误进行纠正,不仅提供了一种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声张了这样的原则——即便贵为国王,亦应服从法律。
此外,如果国王违反《大宪章》,又该如何应对?《大宪章》第六十一条规定,赋予二十五名男爵监督国王恪守《大宪章》诸条款的权利。该条款还规定,倘若国王违反《大宪章》,“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国王的自称)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直到国王的错误得以改正。
这样,《大宪章》就通过上述机制确立了“驯服统治者”的原则:一是为统治者权力设限;二是强调法律至上和正当程序;三是明确纠错与救济机制;四是确立监督团体与承认合法反抗权。当这些机制发生交互作用时,统治者的权力就有可能被装进了“宪章的笼子里”。
英国作家丹尼尔?汉南说:“大宪章的精华之处就是法律凌驾于政府之上。法律已不再是国王或酋长的意愿。在他们之上的是你无法看见、听到和触摸的东西,就是这个东西控制着国王和国王之下的臣民。它让统治者不能随心所欲地采取行动,这是确保我们所有人的自由的基石。”
《大宪章》的政治遗产是什么?
《大宪章》之后,“国王在法律之下”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并最终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基本底线。比如,生活于亨利三世时代(1216-1272年在位)的大法官布雷克顿曾经留下这样的论述:“国王不应服从于人,但应服从于上帝、服从于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让国王回报法律吧,因为法律授予了国王国家的领土、统治的权力和其他一切。如果他根据自己的意志和个人喜好,而不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他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国王。”
《大宪章》的另一个直接影响是使创设英格兰议会成为可能,并最终成为英国民主政体的源头。英国十八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认为,尽管议会这种组织形式的创设要到十三世纪下半叶,但议会这种组织形式的原则大体上是“1215年所颁布的《大宪章》中明确的”。
到1688年光荣革命,英国国王作为统治者基本上已被议会力量所驯服。在此之后,英国国王继续去行政化和逐渐坐实“虚位元首”,一直到今天,近四百年来,英王都只是一个扮演领导者的演员。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逐步兴起,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之后则启动了陆续落实普选权的政治改革,最终在二十世纪初完成了向完全的民主政体的过渡。纪念《大宪章》八百周年委员会主席罗伯特·伍斯特爵士这样说,《大宪章》不仅是“自由的基础”,而且是“民主的基础”。
《大宪章》的影响不仅在于对英国政治的重新塑造,而且也在于对英国经济的有益影响。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见解,工业革命率先发生于英国并非偶然,而是与英国首先确立了宪政体制有关。从十三世纪到十七世纪的政治与法律演进,使得“驯服统治者”成为英国的政治信条,从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是触发英国工业革命的重要因素。而在那些统治者权力不受约束的国家,无论其科学与技术达到了传统社会的何种高度,都无力带领人类率先打破“马尔萨斯陷阱”,实现对农业社会的超越。
《大宪章》不仅影响了英国,也影响了世界。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都直接引用了《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中的许多内容,所以,在大英图书馆的展览中,也展出了《独立宣言》和《美国人权法案》的原件。英国人向来低调,从来没有想过要在兰尼米德建立什么纪念馆之类,倒是美国律师协会于1957年在此地建了一个简单的白色的圆亭,以作纪念,这也是《大宪章》的签署地的唯一标志。
今天,重温《大宪章》的具体条款似乎已无必要,因为这些条款已经内化于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之中。但是,《大宪章》所蕴含的政治原则与法律精神——特别是对权利与自由的捍卫、对统治者与权力的约束,以及对基于法治的政治秩序而非基于统治者个人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倡导——都已经成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财富。
(资料来源:《驯服统治者:大宪章的政治遗产》,包刚升;《大宪章:强迫出来的自由基石》,郑海瑶;《大宪章,八百年》,李红勃;《英格兰大宪章:不仅影响英国还影响世界》,郭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