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还是贩毒?
一把小秤露出破绽
2008年,朱某在交易毒品时被抓,警方在他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朱的车停在附近,车上查到81克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43克,氯胺酮38克。
朱辩称,车上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朱涉嫌贩卖毒品罪(1克)和非法持有毒品罪(81克)。
案子移送到西湖检察院,检察官葛淑芳审查案卷发现,朱的车里还有一把称毒品专用的小秤。
这把小秤引起了葛淑芳的警惕,如果是自己吸食,带秤做什么?
朱终于交代,所有的毒品都是准备交易的。
葛淑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朱某。
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抢劫女车主又打电话向她丈夫勒索10万
一前一后两个犯罪
账应该一起算
2008年7月5日晚上7点多,汪女士开一辆红色本田思域轿车,去城西山水人家附近一家食品店取棒冰,找不到路,下车问路。
问好路,汪女士准备上车。
这时,雍某三人尾随过来,紧跟着挤进汪女士的车,刀架在汪的脖子上,命令汪爬到后座去。同伙开车,往杨公堤驶去。
劫匪从汪女士包里拿走手机、1000元现金和6张银行卡,还把她手上的钻戒褪了下来。
劫匪逼问汪女士其中两张银行卡密码后,去取钱,一张卡里没钱,另一张密码不对。
又逼其他卡的密码,汪说忘记了,但可以打电话给老公,他会给钱的。
三人让汪给丈夫打电话。电话通了,雍某夺过手机说:“你老婆在我们手上,准备10万块钱。”
丈夫报警,雍某等人被抓(本报2008年7月7日第3版报道《开红色本田思域女子被人强入车中劫持 西湖警方杨公堤成功解救》)。
公安机关以雍某三人涉嫌抢劫罪,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子在检察官中引起了讨论,意见有三种:一、只定涉嫌绑架罪;二、只定涉嫌抢劫罪;三、绑架和抢劫数罪并罚。
主办检察官张辽花了大量时间查阅资料,并和同事探讨此案。
有同事拿出了绑架罪的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抢劫,以绑架罪论处。
为慎重起见,张辽又调阅了这条司法解释的立法解释(立法者对司法解释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大意:
如果绑架在前,抢劫在后,绑架行为贯穿犯罪全过程,以绑架罪论处(绑架罪特征:绑架人质并向第三人勒索)。
如果抢劫在前,抢完后再绑架,就应该是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张辽以抢劫罪、绑架罪提起公诉。
刑法规定,绑架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抢劫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一般会比单一罪名的处罚刑期要长。
法院采纳检察官的指控,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三被告16年至17年有期徒刑。
质疑一笔公关费用
房产老总被判刑6年
2006年,杭州一家房产公司老总涉嫌职务侵占80万元。老总咬定,这笔钱是向公司借的,他是打算归还的,不是侵占。
老总手下的经理拿出了一张借条,写明老总向公司借款80万元。
老总的律师强调,如果确认借款,老总应该无罪释放。
案子移送到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包健查阅了所有的证人证言,发现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警方笔录中,说过一句话:“老总借钱时说这是公关费用。”
公关费意味着这笔钱是拿去花掉的。
庭审时,包健抛出几个疑点,一、借款时为什么不说明是借款?二、借条上为什么没有注明归还期限?三、借条为什么不在公司财务手里,归入账目?
最后,法官采纳包健的指控,老总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刑6年。
作者:
严静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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