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那你现在回过头,你觉得当时做那个节目,现在觉得后悔吗?坦诚的说。”
侯耀华:“坦诚的说,这你问了一个非常不好回答的问题,我觉得这里谈不上后悔不后悔,可是问题是,我现在有一个想不通的是,他电视台播这广告的时候,可比我们挣得多,多得多,我不相信所有的这些个,播过这些电视台都是义务给白播的,你比如说当初我们为什么去参加这样的节目,也知道他介绍一种保健品,因为我相信他这个生产保健品的厂家首先说他是注册的,他这产品研发也是他投资完了以后请人专业人员来做的,而这种产品能够拿到市场上也是经过批准的,他不是我能做主说的,你开一厂子吧,你做点药吧,完了以后你拿过来我给你拍个广告,咱就卖吧,这不是私人的问题。”
记者:“能上这种节目,能在电视台播,他就等于是合法的,你当时是这么认为的?”
侯耀华:“对,一直是这么认为。”
答应虚假代言就需承担道德谴责或法律责任?
面对虚假代言广告,明星把责任推给了厂家,厂家又推给了代理公司,而代理公司又一问三不知。这样似乎就成为一团迷雾。
其实无论侯耀华是主持节目还是广告代言,他都有收入,税务部门应该查一下他有没有缴纳个人所税,核实一下他当初和厂商也好、代理公司也好所签订的合同,这样公众的疑问也就能得到清晰的解答了。如果确实是厂家欺骗侯耀华,盗用他的形象,那么侯耀华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
当然,如果是侯耀华自己就答应虚假代言,那就需要承担道德谴责或者法律责任。比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此后也有媒体曝光了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情,但一直没见到过有哪位明星被追究连带责任。这次侯耀华一假便是10个,无疑成了众矢之的。现行法规到底能不能遏制这种现象?我们来听听法律专家的意见。
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食品安全法》第55条写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在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连带责任’,因此从这个条文我们看,它规定的连带责任,应该是一个十分严厉的条款,一旦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出事,那么极有可能承担无情的连带责任。”
郝劲松介绍说,保健食品首先是食品,所以其同样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约束,另外,我国的《广告法》第38条也明文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因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其中的这个责任主体虽然不包括代言人,但并不意味着不追究代言人的责任,因为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属于帮助广告主实施侵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70条,将所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代言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郝劲松介绍说,因药品直接影响到大众的生命安全,对于为假药劣药代言的名人以及广告制作、发布者,可以适用更为严厉的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也就是说如果名人在代理一些虚假药品的广告中,那么宣传这样一个假药的这样一个使用,包括夸大它的药效,那么就有可能按照这一条款追究代言人的刑事责任。”
其实,国内名人代言的违法违规广告最近可谓是层出不穷,各级行政部门都加大了打击力度,这些制作精良的名人代言广告在媒体的公开发布,也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误导,但是,因为处罚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告诉记者,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广告代言的法律出台,目前只能使用《广告法》来规范广告代言行为,这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在国外规定非常严格,而且具有普遍性,你比如美国的规定,你代言一个产品名人也好不是名人也好,你代言这个产品或者服务,你必须享受过这个服务或者使用过这个产品,如果你没用过,哪怕这个没有问题你去代言了,那么也是虚假广告,比如英国加拿大等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名人因为一些代言坐牢的都有。”
美国的广告法规要求,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而且广告有关产品效果的说法必须有事实依据,违者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代言人,但当公众得知他根本不喝汽水后,杰克逊因为这一“弄虚作假”成为人们心目中“最讨厌的名人”之一。好莱坞知名影歌两栖演员雪尔当年也曾由于代言一种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化妆品而遭罚款50万美元。日本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制作和投放夸大事实、弄虚作假或未获审批部门许可的广告,明星也是如此。在法国和英国,名人代言广告的风险更大,2007年,著名影星佩内洛普·克鲁兹代言法国化妆品公司欧莱雅的一款睫毛膏,被英国广告监管部门指责造假,因为克鲁兹在广告中使用了假睫毛,令消费者误认为这种睫毛膏可以令睫毛伸长而遭受重金处罚。更严重的案例发生在1989年,法国演员兼电视主持人达尼埃尔·吉尔贝尔代言一款镀金戒指,声称戴这种戒指30天后会有好运。之后她受到多起起诉,最终被判7天监禁。
半小时观察:
这几年陷入代言门陷阱的明星一个接着一个,有人说,必须将几个明星绳之以法,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但在目不暇接的各色虚假广告中,明星固然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为了巨额代言费,借自己的知名度和人气,提升商品知名度,诱导消费者购买,没考虑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可问题是,在虚假广告中,明星不过是前台的金字招牌。在这根利益链条上,还有广告制作者、播出广告的媒体以及一些失职的监管部门。在打击虚假广告的过程中,处罚明星代言人只是环节之一,还应该被追究责任的,是那些放任这些虚假广告长时期播出忽悠老百姓的人。(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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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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