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与歹徒被捕无关
昨天,丰都县名山镇综治办的杜富军主任告诉记者,杨绍华的行为的确值得表扬,但申报条件不够,他们爱莫能助。丰都县政法委平安办陶书记解释,按照相关条例,他们无法确定在逃的歹徒和杨绍华之间的关系,所以无法认定为见义勇为。
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段兴华律师称,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杨绍华的所作所为就应该是见义勇为,这和歹徒是否被捕没有关系。”
昨晚,记者把段兴华律师的观点告诉丰都县政法委平安办陶书记,陶书记又改口称:“没批准见义勇为,是因为派出所开出的证明模棱两可。”
是否和歹徒未被抓捕有关?陶表示:“具体材料我不清楚。”
对此,被救的沈天碧一家为杨绍华打抱不平,他们认为,正是杨绍华的挺身而出,才保住了生命财产安全,这个基本事实存在,和抓没抓住歹徒是两回事。“难道一辈子抓不到歹徒,杨绍华的行为就不算见义勇为?”
记者 黄河 实习生 景江瑛
我有话说
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邹聪 南岸区二小区青青家园居民
是否抓获嫌疑人,这并不是杨绍华的义务,所以这更不是评判杨绍华是否见义勇为的标准。不知道丰都县政法委平安办陶书记的解释,到底出自哪条规定。如果确有规定是这样,我个人不明白,此规定设计的出发点,到底是什么。
根据被救者和警方的证明,杨绍华的确是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如果这样都不算见义勇为,让见义勇为的英雄伤心,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啊?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希望不要再重演。
审批应该更加人性化
刘文奇 南岸区海棠晓月居民
抓歹徒应该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不能和杨绍华救人的义举放在一起说。如果歹徒一直无法归案,英雄的血就白流?按照这个逻辑,那岂不是大家在见义勇为之前,还得掂量掂量,能不能保证自己可以抓到歹徒?如此这般,哪还有谁敢做好事?
审批部门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无可厚非,虽然程序复杂了一些,可以理解。但如果审批制度再人性化一点就更好了。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
黄河
编辑:
缪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