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强奸致死案背后真假 泄愤发帖者是否要负责
2010年03月30日 15:03东方今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探究:深层原因是发帖者对“追赶小偷致死案”不满

“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并不是孤立的,通过对洛龙区法院最近新闻的分析,“空气稀薄”等网民得出:这是有人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判决不满,借改编的假新闻娱乐洛龙区法院。

3月24日,本报曾刊登新闻《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该新闻确实在网上引发极大争论,许多人认为:“这不是好心没好报吗?”

今报记者对照发现,“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假新闻的写作格式与“追赶小偷致死案”一致。内容也十分相似:控词和检察院、法院名称都完全一样,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一样。

在“追赶小偷致死案”中,洛龙区关林镇的冯小强(化名)正在干活时,发现一名男青年要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抓小偷”。同事冯高明(化名)骑摩托车带着曹天(化名)追去,喊话要求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曹天情急之下,抽出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抽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抽打,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洛龙区法院对这起2009年4月发生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经过调解,被告人曹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小强、冯高明共同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曹天的辩护律师认为:死者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也很正当;追赶过程中,他们也曾经向范某喊话让停车。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由于两车之间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是范某由于个人原因,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上摔下致死,所以曹天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范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伤害范某的行为。因此,曹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看法:“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错

洛龙区人民法院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

成永律师解读此案认为,曹天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受害人的过错原则没有在判决中体现,是最大失误。受害人前期的过错行为,是一切后续行为的诱因和基础,而且刑法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处罚,民法也规定了降低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减少赔偿数额。

不过,他认为,尽管判决并不尽善尽美,但是,法院在减轻加害人刑罚、降低赔偿数额方面都做到了。

张少春律师解读称,自己基本同意这是意外事件,主要让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方面的救济,尽量不要判刑。不过,缓刑也算可以接受。

于律师和叶剑飞律师认为,男青年对物品已经控制的情况下,曹天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事后抓捕的行为。如此一来,洛龙区法院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上述律师的看法虽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洛龙区法院“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明显失误。而网络上的声音则几乎一边倒地不接受本是见义勇为却被判刑的结果,“这明显体现了一般网友在法律认知上和专业人士的差距,也体现了社会大众在法律常识上的欠缺。”张少春律师说,这个现象也印证了为什么重庆涉黑案中的许多律师被网友骂作“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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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治欧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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