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钢筋刺中头部身亡 “高空抛物”难查凶手
2010年02月02日 02:26东南快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案例2

2009年2月19日,福州晋安区王庄新村,一依姆在路过一居民楼时,被掉下的冰冻猪肉砸伤,而楼上的住户均表示没有向外抛物。

律师说法

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

刘律师认为,依姆作为受害者,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审判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刘律师解释,法院判决实际上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件须在3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法官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做出评判,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公平的结果,给予受害人以最大的救济。

案例3

最近,在罗源一住在居民楼6楼的妇女,因多次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警方经过侦查后,对其进行警告。据警方表示,如果以后再次发现,他们将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名义,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律师说法

明知故犯应受罚

刘律师分析,这是一个含有法律与警示含意的治安案例。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的功能包括预测与教育,从本案来看,有人进行了高空抛物行为,并因此受到了处罚,那么其他公民可以从这一事实来预测,如果他也有这样的行为,肯定也要受到这样的处罚,这样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这同时也是一种法制教育的方式。王先生从法律上讲,该妇女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后

果有所预料。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主观过错,而且在客观上也的确触犯了相关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倘有更为严重的不幸后果,相关法律责任可能更为严重。

案例4

1月30日,本报报道了白马河新村一女童在轿车内被居民楼坠下的钢筋刺中头部,最后不幸身亡。目前肇事者的装修工与房主均已被刑拘。

律师说法

刘律师表示,根据相关的法律,肇事者或责任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该事件中,肇事者可能还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233条的规定,应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上一页12下一页 >>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查看心情排行]

        
感动同情无聊愤怒搞笑难过高兴路过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徐达华 张树福 陈景   编辑: 郑永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