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案昨开庭 辩方做无罪辩护(图)
2009年11月11日 09:06云南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怎么证明夫妻俩留女儿卖淫?

据辩护律师称,检方依据刘仕华、张安芬和陈艳以前留在警方的口供来指证。但在庭审时,都被否认了。“外面认为那时的口供取证不合法,口供不能被作为证据。”对此,公诉人提出今年6月17日,张安芬第二次作笔录时,再次承认有容留卖淫行为,当时她人身自由,还有公安录像为证,如何解释?

辩方律师答辩称,张安芬不识字,当时如惊弓之鸟,有可能是骗签。

申请10位证人只出庭了两位

据辩方律师介绍,原本他们申请了10个证人,最终只来了3个,出庭作证的是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另外一个是刘仕华的三嫂。

据辩方律师介绍,有利于警方和控方的证人并未出庭。这些证人包括嫖客和指证陈艳的卖淫女。

皮条客嫖客证言是否可采信?

在警方的13卷卷宗里,有皮条客指证了陈艳卖淫的事实。其中,最重要的证词来自一名管姓的皮条客。他在今年7月自动投案,指证陈艳卖淫,指证了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

据警方询问笔录,管某声称自己和刘仕华一家是朋友,自己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陪李老三喝酒至深夜,还陪着他去把熟睡的陈艳叫醒。然后,他还帮忙向张安芬砍价,砍到了30元。事情结束之后,2人才离去。

昨天,警方找到的嫖客、卖淫女都未出庭作证。辩方律师由此称,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强制性作证义务,但是嫖客没有提供不能出庭原因的说明。“严格说,证据要经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和法庭直接审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在嫖客是谁都不知道,也直接导致证据链的不完善。”

另外,没有利害关系的指定监护人和房东都没有出庭作证,证明有问题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证据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亲生女儿卖淫、养女读书合不合常理辩方律师认为,刘仕华和张安芬行为,是和洗脚城、按摩院提供经营场所的老板、皮条客是有区别的。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一家人挑战道德伦理底线,哪有亲生女儿去卖淫养活一家人,还送两个养女去读书呢?觉得这种观点不符合常理。

辩方律师认为,现在证据链不完整,就算陈艳卖淫,也没证据证明刘仕华允许有这种行为,刘仕华经常打她,管教她,就算管不了,也不能说纵容女儿去卖淫。

辩方律师称五华法院人性化

昨天庭审后,辩方律师一致称赞五华法院的人性化,包括给予律师充分的询问时间,中午12点钟,许兴华到法院外接张安芬两个女儿出庭作证前,法院采纳辩方律师意见,取掉了刘氏夫妻俩座椅边的铁栅栏。姐妹俩进来见到的场景,只是他们并排坐在椅子上。“这能够避免未成年孩子的心理阴影,有利于身心健康。”

另一位律师常伯阳说,他看到公诉人问刘芳芳有没有见父母容留姐姐陈艳在家卖淫、见过姐姐在巷口招嫖客等问题时,发现刘芳芳有点受不了,请求法院不对年龄更小的刘莉莉取证,最后也得到法院同意。

据律师介绍,刘芳芳、刘莉莉目前辍学在家,帮母亲守厕所,律师说他们给两个女孩一套初一教材,让她们自学。

数十家国内媒体法院外等候

昨天早上8点30分,成都来的《华西都市报》记者陈诚就守候在五华法院了。随后,成都商报、华商报、齐鲁电视台等省外媒体和省内十余家媒体记者聚在法院外。甚至出现这样的场景:《南方人物周刊》记者抱着卷宗,试图以律师助理的身份进入,但是过了安检后,警察表示她不能进去。

首席记者 谭江华(春城晚报)

五华区法院通报该案择日判决

昨日庭审到晚上9点过才结束,随后,法院举行简短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称,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称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刘仕华和张安芬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的4间出租房,容留陈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陈艳分别与赵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这些出租房内从事了卖淫。张安芬还为陈艳介绍卖淫一次。2009年6月7日,在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过程中,刘仕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卖淫的事实。

法院称,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申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经过审理,现已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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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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