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疑遭刑讯逼供身亡 子女为其申冤26年(图)
2009年07月03日 16:05兰州晨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母亲在“曙光”中死去

一审判决后,马志兰母子上诉。1984年9月19日,省高院三名法官赶赴玉门调查。

1984年11月,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还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纸裁定,把在鬼门关晃悠的马志兰母子拉了回来。

然而,马志兰却用另一种方式离开了人世。

1984年11月8日傍晚,玉门看守所9号房,王金生听到母亲阵阵凄惨的嚎叫:受不了了,活不成了……

晚8时左右,在一阵阵急促的脚步声和吵闹声中,王金生得知母亲被抬着送往医院了。

王金生集中注意力倾听着,想知道母亲什么时候回来。尽管他憎恨这个使他备受折磨和屈辱、一刻都不想呆的地方,但这一次他却渴望母亲回来。只有母亲回来了,才能证明她还活着。这一等就是将近4年,直到被释放后才知道母亲已含恨去世。

那晚,王金龙被警方通知到玉门市医院时,母亲已经说不出话来,唯有喘气和瞪眼。几十分钟后,母亲撒手人寰。

面对噩耗,王金龙不明白:一向健康的母亲缘何灯枯油尽?你们不是说我母亲装病逃避审判吗?怎么突然得病了?但在场民警支支吾吾。

王金龙无奈地将母亲的遗体送回家,子女们为母亲净身时,眼前的一切证实了他们的猜测:母亲的头上到处是伤痕,有的已结痂,有的还是新痕;头上好几处没了头发;双手手腕处是两道又深又紫的伤痕,手指发紫,肿得像泡涨了的树枝一样;双腿上到处是黑紫的斑点……

看着母亲伤痕累累的遗体,子女们决定讨要说法。

1984年11月中旬,他们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发电报,请求派人验尸。当年12月12日,酒泉地区公、检、法三机关召集马志兰的子女征求意见,并一再声明:他们是受甘肃省高院的委托来验尸的。

当年12月30日,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来信答复:马志兰是“脑动脉硬化引起急性脑出血死亡”。

漫长的申冤之路

王金龙兄弟姐妹艰难的申冤之路,从一家五口人被收审之日起就开始了。

玉门镇和玉门市公安局所在地玉门市相距77公里,距酒泉150公里,呈三角形,26年来,他们起初的申冤路就在这个三角形里重复着。

省高院发出裁定后,他们把希望寄托于重审。去法院,法院答复案子已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了;去检察院,又说退回公安局了。去公安局,不管他们厉声质问还是求告说理,警方都唯恐避之不及。

这段时间,看守所的王金生似成孤魂野鬼无人理睬,唯有百无聊赖地看着窗外的树叶绿了枯了又绿了,昼夜祈求:提审我吧,审判我吧!他期盼的重审判决,26年后也没有下来。

当地申冤得不到答复,王金龙和兄弟姐妹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省城兰州和首都北京。

26年来,王金龙兄弟姐妹通过电话申诉、投递材料,甚至拦截车辆、闯见领导等过激方式,向有可能解决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多次反映冤情。王金龙曾先后5次赴北京,上百次往返于兰州和玉门之间,行程数十万公里。他们投递的各种申诉上访材料40多万张,一张一张连起来的长度将近120公里。他们几乎把所有的收入用于申冤,吃最简单的食物,穿最廉价的衣服,仅用以打字复印的费用就高达10多万元,交通食宿等费用花了多少,连他们自己也说不清。

逐渐长大的孩子不忍心父辈们受苦受难,一次次地央求:这种畸形的生活啥时候是个头啊?坚持了20多年,也算是对得起冤死的奶奶了,算了吧!放弃吧!好好过晚年吧!

孩子们哪能知道,父辈们何尝不想安稳过日子,可他们的心能安稳么?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这起冤案早在1988年上半年就已经在省人大的督促下,由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定性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证已失时机的疑难案件”,已决定对嫌疑人宣布无罪释放。

冤案昭雪、赔偿无期

26年,王金龙兄弟姐妹忍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艰辛,一点一点小心翼翼地往回索取被强行盘剥的权益和被撕扯得七零八落的自尊。

1984年,王金凤、王金秀、王金辉先后被释放,而办案机关并没有给他们一个说法。

1988年6月28日,玉门市公安局以“取保释放”的名义释放王金生。虽然王金龙一家当时对“取保释放”这一法律名词不知所以然,可他们还是为王金生获得自由而如释重负。

走出看守所的当天,王金生和兄弟姊妹一起去了母亲的坟头。委屈、悲怆、愤懑的哭声连成一片,久久回荡在戈壁滩。

2002年1月,玉门市公安局终于撤销对王金生“取保释放”的决定,同年3月15日又送达《释放证明》,但对释放原因未作说明。

2006年,酒泉市政法委出台《处理意见》初稿,认定王金生、马志兰无罪,陈述“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提出两点处理意见:1。由酒泉市政府给予王金生及其兄弟姐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慰金10万元;2。以政府买断岗位方式为王金生安排工作,领取工资,可不上班,到退休年龄时退休。

但王金生兄弟姐妹对这样的处理难以接受。

2008年,省政法委和酒泉市政法委先后发文为冤案平反。王金生兄弟姐妹喜极而泣,可在短暂的欣喜过后才发现:政法委只是负责协调公检法工作的组织,并不具有认定某个案件是否有罪的权力。嫌疑人是否有罪,只能由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以无罪的法律文书进行确认。公安局确认嫌疑人无罪,则以标明无罪的释放证明为法律文书;检察院认定嫌疑人无罪,则以不起诉决定书的方式释放嫌疑人;法院认为嫌疑人无罪,则作出无罪判决书。按照《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他们应得到国家赔偿。

为获得能够证明清白的无罪法律文书和得到国家赔偿,他们继续奔波,要求公、检、法部门进行书面答复,安排王金生的工作,赔偿经济损失84万多元;要求玉门市公安局对王金秀、王金凤、王金辉作出无罪书面结论,在玉门市召开大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要求对4名曾刑讯逼供的民警追究刑事责任。他们认为,这些民警在办案中违纪违法,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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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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