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应得:接二连三作案 逃犯终落法网
2006年10月3日凌晨,李尚按照高丽告诉的地址,拿了一把两尺长的砍刀,再次来到京东镇塘南村,并找到了高丽的同学王小的出租屋。进门后,李尚先偷了些钱,然后用砍刀威胁王小,将王小强暴了,临走时他还将王小的手机带走了。
被强暴的王小,怕报案后自己丢脸,也担心自己的男友知道,于是选择了沉默。但沉默只能给王小带来更大的伤害。在接下来的半个月里,李尚以威胁的手段,对王小实施强暴多达十余次,其中大多数是在王小的出租屋里进行的,有一次还差点被她男友发现。
为了不让男友起疑,也为了尽快摆脱李尚的纠缠,王小让李尚不要再去找她了,并且将自己租住在谢家村的一女同学“出卖”了……
2007年3月12日3时许,李尚来到京东镇桃湖村,对一名叫刘娇的女大学生进行了强暴。3月12日4时30分,刘娇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马上对江西某学院周边出租屋进行布控,给李尚布下了天罗地网。
2007年3月15日上午12时许,刘娇按照公安人员的提示,拨打了自己被李尚抢走的手机。李尚接电话后,刘娇就告诉李尚到她出租屋来。李尚听后马上骑着摩托车来到了刘娇住处,却被早已等候在那里的公安人员抓获。
被抓后,李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供认说,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间,他先后在江西某学院周边出租屋里作案20余次,对7名女大学生实施了强奸,其中因两人反抗强奸未遂。
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李尚被抓后,办案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已经大学毕业的王小,希望她赶回南昌协助办案人员调查案情。然而,王小担心自己被李尚强暴的事情被人知晓,否认自己曾被强暴过。而且,在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中,多数受害人都不配合。但在办案人员的说服下,最终受害人还是将被害经过讲了出来。
近日,李尚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律师观点:遭受胁迫 被害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高丽和王小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出卖同学,这种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的吁斌律师。吁律师表示,被害人在被胁迫时做出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文中名字均为化名)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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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金标 胡业晟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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