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举报支书被判诽谤 拒收“无证”国家赔偿[组图]
2009年11月30日 14:44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以“诽谤罪”为名被押上公捕大会

韩留根的妻子卫前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本以为没什么大事,顶多是带走问问话,关两天就会放回来,可没想到事情会弄到这么大。”从4月19日韩留根投案,卫前进再次见到丈夫是在一个多月后在沁阳市体育中心举行的公捕大会上。

据卫前进等盆窑村村民称,在5月29日的公捕大会上,临近中午时分,除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的郑可元和年事已高的王正禹外,赵满仓、赵有福、张中方、张小传、赵庆国和韩留根6人双手背带手铐被带上公捕台,大会主持人称上述6人的罪名是“诽谤罪”。对这一事实,记者从山王庄镇主管信访的党委副书记敬建设等处得到了证实。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证,5月29日沁阳市在市体育中心举行过公捕大会,2008年5月30日,焦作市公安网资讯中心也对公捕大会进行过报道。

“一看到留根被押到台上,我的心就猛地一酸,即便是犯点小错也还不至于到这么严重的程度吧。”卫前进说。

当天,到场观看公捕大会的还有不少盆窑村的村民,眼看着丈夫被押上台场,卫前进感到“既惊慌又羞愧”。

令卫前进没想到的是,使她感到惊慌无助的事情才刚刚开始。

2008年8月,取保候审在家的郑可元收到沁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2008)沁刑字第230号传票。传唤其于2008年8月25日8时30分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案由为“诽谤”。本案不是由吴小宝提起的自诉,而是由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

记者查阅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沁检刑诉2008133号)的副本,发现起诉书最后一部分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满仓、王正禹、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张小传、赵庆国、韩留根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检察院:韩志宏,代理检查员:张道旗。”落款日期为“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张中芳的辩护人、河南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庆利在庭审现场对检察院提起公诉表示质疑。他认为,“若被告人果真有罪,在没有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情节下,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应当自诉。而公安机关按照公诉案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违法。”

但沁阳法院并没有采纳郭庆利的意见。2008年10月22日对赵满仓等8人作出了如下判决:赵满仓等8人诽谤罪罪名成立。其中赵满仓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郑可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正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赵有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小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中芳、赵庆国和韩留根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获加刑

赵满仓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下发后,于2008年10月28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

2009年4月1日,沁阳法院开庭重审。

4月2日,8名被告人家属守候在法庭门口,期待着上诉之后的重审,能减轻对亲人的判罚。

“没有指望完全洗清罪名,但认为至少不会再加重,再抓人了。”卫前进向记者回忆了当时在法庭外等候结果时的心情。

但他们再次失望了。沁阳法院再次认定赵满仓等被告人诽谤罪成立,除赵满仓、韩留根外,其余6人还被不同程度加刑,张中芳等3人原审的缓刑“待遇”,也被重审判决宣告撤销。

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一审被判实刑的郑可元、王正禹分别被加刑两个月,赵有福、张小传被加刑五个月;原被判处缓刑(“判一缓二”)在家“服刑”的张中芳和赵庆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韩留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当庭收监。

“缓刑必须在认罪的前提下才能判。他们现在开庭都不认罪,不认罪当然就不具备缓刑条件了。”主持重申的审判长李翠霞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重审一审宣判后,赵满仓、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不服,以“本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程序违法;所反映问题真实,不构成诽谤罪”为由,再次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8月5日,焦作市中院再次裁定,认定“沁阳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并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将该案再次发回沁阳法院重新审理。

在此期间,家属从网上获悉了“曹县帖案”的相关消息,发帖批评镇党委书记的山东青年段磊,在被控“诽谤罪”身陷囹圄五个月后突然获释,公检法部门还向段磊及其家人正式道歉。随后,为段磊提供辩护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和李会清,接受他们委托加入了沁阳诽谤案律师团队,分别成为赵满仓和张中芳的辩护律师。

李会清律师在对比沁阳法院两次刑事判决后发现,重审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赵有福、张小传的实际羁押时间已超过原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期82天。

李会清律师说,“重审如果对赵有福和张小传不加刑,待判决生效后凭借超期羁押的事实,被告人就可以直接申请国家赔偿。沁阳法院决不愿意出现那种情况,才对被告人予以加刑,此举也反映出法院的无奈。”

沁阳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杨金宝否认了这种说法,但杨也没有对此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反映村支书个人问题却被公诉

2009年8月21日,一直为张中芳辩护的郭庆利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除非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被害人’吴小保即便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也只能直接到法院自诉”

两次出席庭审的郭庆利律师曾当庭向公诉人发问,得到的答复是,“被害人收集证据困难。”

但在郭庆利看来,这显然不能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理由。

8月20日和21日,记者曾两次前往沁阳市检察院采访检察长赵法中,但均被告知“检察长在外面开会”。8月21日上午,记者拨通赵法中手机,在得知记者身份后,赵称:“信号不好,听不清楚你讲话”,便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打,赵的手机便处于关机状态。

8月20日,记者向沁阳市法院副院长杨金宝询问“如何看待这起公诉案?”时,杨金宝回应:“一般来说,只要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我们就应该受理。”

杨金宝透露,2008年四五月,沁阳市政法委曾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信访办,就赵满仓等人的事开过一个协调会。在记者追问协调会的结论性意见时,杨表示,“的确是开过会,但没有形成会谈纪要”。

8月20日,沁阳市山王庄镇党委书记张沁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咨询过法律界的朋友,他们称诽谤案一般应是自诉,但如果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以提起公诉。”

在张沁峰看来,赵满仓等村民的行为已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影响,“不仅对盆窑村,对附近几个村甚至整个镇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其他的村庄也效仿赵满仓等人的行为,那我们的工作还怎么开展啊?”

但郑可元认为,虽然揭发材料在数字上可能有出入,但所反映情况大多属实,“我们只是对支书和村里的事提出疑问,就被关起来判了诽谤罪,那以后谁还敢提村里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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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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