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舞王”老板夫妇各领刑14年半(组图)
2010年04月01日 17:06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舞王”三宗罪:

第1宗

重大责任事故罪

擅自加装易燃有毒天花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王静、张伟对舞王俱乐部租用的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楼3楼进行装饰装修,擅自决定将3楼歌舞厅天花加装易燃、有毒聚氨酯海绵泡沫材料,亦未对该改动向消防机构申报验收。

消防未验收就开始非法经营

同年9月8日,舞王俱乐部在未依法通过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10月,龙岗区消防大队经检查后,认定该装修工程不能满足其防火设计,要求舞王俱乐部整改并申报消防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但到案发止,舞王俱乐部并未按照意见予以切实的整改并申报消防复验收。

表演时放烟花弹引发火灾毒烟

2008年9月20日22时48分许,舞王俱乐部的节目总监申文斌安排被告人王帅文等进入3楼圆形舞台表演,王帅文使用自制的道具枪朝舞台上方放射烟花弹,导致天花裸露的波浪形吸音海绵装饰材料燃烧,随后发生火灾并产生有毒气体,火灾致使44人死亡、43人受伤。

第2宗

非法经营罪

258天内非法经营获利954万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静、张伟经营的舞王俱乐部在未申请任何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8日擅自开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一直持续到2008年9月20日。

经审计,舞王俱乐部在其中258天的经营过程中,有消费日报表资料记录的营业额合计为293万余元。在没有消费日报表资料记录的113天的经营过程中,有小食单和酒水单资料记录的客人消费小食和酒水合计为661万多元。

第3宗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

事发后欲转移销毁会计凭证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王静指使被告人王艳等人将办公室铁皮柜内含大量会计凭证在内的资料拿走。后王艳等人将资料拿到住处藏匿。

被告人张伟则通过邱茂军指使被告人张琼等人把舞王俱乐部财务室内有自己签名的会计凭证销毁,并通过被告人张健再次授意张琼转移舞王财务室会计资料,随后张琼等人把有张伟签名的会计资料销毁,并把其他会计凭证整理包裹,丢弃在舞王俱乐部四楼墙角处。

事后,张琼等人把张伟存放在别处的一辆奥迪车开到一废弃工厂内藏匿起来,将王艳等人存放在住处的会计资料转移到一保安宿舍的杂物房内藏匿。

“舞王”大事记

2008年

●9月20日,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导致43人死亡(后增至44人)、88人受伤。

●9月21日,包括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在内的3名公职人员被免职。

●9月25日,舞王俱乐部13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11月26日,深圳市检察院通报称,包括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在内等7人确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12月12日,同乐派出所所长杨周武等其余6人受审。

2009年

●1月20日,陈旭明玩忽职守、受贿罪成立,获刑11年。

●3月13日,对其余6人宣判,杨周武情节最重,获刑13年。

●8月,7位被判渎职人员先后入狱服刑。

2010年

●3月31日,王静、张伟等17名非职务犯罪案被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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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纳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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