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义涉黑团伙成员判前嘻笑判后落泪[组图]
2009年11月06日 14:41重庆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图为开县法庭,李义涉黑团伙案宣判现场。中新社发 赵万 摄 

图为开县法庭,李义涉黑团伙案宣判现场。中新社发 赵万 摄

审判长释法

为何没出现死刑、死缓或无期

昨上午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张军法官。

判决依据

重庆晚报:李义团伙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据是什么?

张军:李义一案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部特征。李义聚集20多名团伙成员,在开县临江镇境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或在农贸市场强行非法收取租金、占道费,或在车站非法拦截营运车辆进站接受服务,或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等等,其团伙人数众多、人员稳定,有较为严明的组织纪律,具有严密的组织特征。

该组织通过暴力起家,是一个组织结构严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没有死刑

重庆晚报:李义案影响重大,为什么没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

张军:法院根据李义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及其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均给予了适度从重处罚,如其所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再如,其所触犯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如,其所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定刑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义共涉及9个罪名,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其所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适度从严的刑罚评价和道义评价。

宽严相济

重庆晚报:李高清、唐绍宏为什么没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张军:公诉机关指控李高清、唐绍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但根据庭审查明的各组织成员的供述,李高清、唐绍宏在组织活动中听从李义的安排,地位从属于李义。从在具体个罪犯罪行为中的表现看,李高清、唐绍宏参与犯罪的次数明显少于李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明显轻于李义。虽然有部分被告人供述组织骨干成员李志刚、李志超、李志帅听从李高清的安排,但这种听从不是因为李高清在组织中的地位较高,而更多的是基于他们之间系父子、叔侄关系的原因。因此,李高清、唐绍宏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核实的证据据实作出判定,是刑法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记者 朱昕勤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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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彬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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