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担忧,政法委书记与公安局长互兼,将可能导致案件协调成“铁案”,检察机关无法进行侦查监督,而法院在被协调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按照公安局长的意图,无法做出独立的法律判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也明确说,政法委书记与公安局长互兼损害司法部门的独立办案是不争的事实。
山东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段梅(化名)多次亲身经历 “被协调”,“如果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过当,却要坚持己见,那么公检法之间就会矛盾丛出。”
浙江某市检察院检察长苗力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要进行监督,包括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如果公安局长是政法委书记,就可以领导检察机关,这样一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就理不顺,显然不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由于角色的转换,已转任律师的安徽省某市公安局前任副局长李刚(化名)称自己更容易看出政法部门权力配置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如果协调的政法委级别较低,那案件有可能通过上诉在上一级法院得到纠正,但如果督办单位为省或市一级政法委,二审法院在协调范围之内,那么事实上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就被地方化了。”
“司法权被协调的后果是,原则不复存在,只要案件被协调,最后都听政法委的,而政法委书记很多时候又是公安局长,所以归根结底是听公安局的。”薛林颇为无奈地告诉记者,“有时候检察官甚至有点喜欢这种形式,因为都听公安局的,不用担心案件被法院发回来。”
何去何从
细心的媒体发现,全国已经有将近一半省市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了。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学者认为,“此趋势仍然不好判断,因为它(人事任命)本身是政策性的。”
政法委书记与公安局长不互兼可能出现的一种后果就是,地方政法委陷入实质上的无权状态。
薛林说,“政法委实际上是一个比较虚的机构,人事权主要在地方组织部门。政法委的经费也非常少,很多时候还要从我们这些政法部门的经费中拨付一部分”。
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这样既能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支持此种观点者认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来自法院内部的观点表示,“当时法官有足够的自信依法办案,不需过多担心权力的不正当干扰。”
对于具体的改革,苗力认为“难以简单回答”,但他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告诉记者,“有同志认为,必须在省级以下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以确保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这样安排也是党的领导的一种体现,因为,检察机关都有党组,也是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
山东某市法官李学堂(化名)对此表示认可,“每一级法院、检察院都设有党组,公安局有党委,事实上,所有的工作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自履行职责,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公平正义。地方政法委可作为智囊机构存在,必要的时候代表党委协调公检法之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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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欣旺 申海娇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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